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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男女离婚后仍享受“已婚”待遇 ,可“幸福时光”持续一年后 女子要讨2万“陪床费” 男方 :同居是双方需要 ;女方 :陪床”理应买单

柳州晚报 2012-08-31 07:21 大字

夫妻俩离婚后 ,仍享受已婚“待遇”,没想到 ,女方此后将男方告上法院 ,称他曾口头承诺要付“陪床费”,但却没有兑现。8月27日 ,永福县法院审理了此案。

俗话说 ,清官难断家务事 ,这个看似荒唐的男女纠纷 ,为何法院也受理呢?办案法官说 ,两当事人对“口头协议”产生争议 ,符合相关法律中的“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附义务赠与 ,也称附负担赠与 ,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 ,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

小马和小丽10年前结婚 ,并有一子。2011年2月 ,两人感情出现裂痕。丈夫提出离婚 ,小丽坚决不同意 ,小马在去年6月15日诉至法院。

法院鉴于2人感情破裂 ,判决离婚。

可没想到 ,没过1个月 ,小马为照顾小孩 ,又经常到小丽处“过夜”。

两人离婚后的“幸福时光”又持续了约1年时间 ,但今年4月 ,小丽突然诉请法院 ,向前夫小马索要2万元“陪床费”。

开庭当天 ,小马和小丽都到了庭 ,双方还请了律师。在法庭上 ,双 方各执一词。

“我俩已经离婚 ,是双方需要才同居的。”小马承认偷偷与小丽同居 ,但他并未与对方签订过“陪床费”相关协议。其代理律师也认为 ,索要“陪床费”于法无据。律师还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涉及公民肖像 、名誉 、侵权等行为 ,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夫妻俩虽离婚 ,由于双方自愿保持同居关系 ,不存在补偿的问题。

小丽则当庭辩称 ,她与小马有过“陪床费”口头约定 ,但她无法出示“陪床费”的约定证据。其代理律师说 ,两人不再是夫妻 ,小马以看望小孩为名 ,长期与小丽“过夜”,两人达成口头约定 ,小马承诺每月付她1500元“陪床费”。因此 ,小马理应为小丽“陪床”买单。

当天 ,法庭组织双方调解 ,可双方谁也不肯相让 ,往日的柔情此刻荡然无存。而参与旁听的两方亲友团 ,也彼此怒目相向 ,不时反唇相讥。法官见双方争议较大 ,决定休庭后择日判决。

(《桂林晚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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