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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 “检察风暴”711名罪犯重收监

南宁晚报 2014-08-27 19:59 大字

“检察风暴”之下,一些官员被送回监狱

8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的开展情况。最高检监所厅厅长袁其国表示,在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中,减刑、假释问题突出。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76人。

今年3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在这场“检察风暴”中,不仅一批罪犯被重新收监执行,检察机关还发现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

检察机关边查边纠

711名罪犯收监,原厅局级以上76人

今年初,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最高检随即部署开展了专项检察活动,重点放在了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场所服刑的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罪犯,以及人民群众有反映、有举报的其他服刑罪犯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张本才介绍,这次专项行动,检察机关不仅摸清了“三类罪犯”的底数,还边查边纠,在对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重新体检的基础上,对违法违规以及条件消失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出检察意见,收监了一批罪犯。

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76人。

120人被立案

典型案例披露监区长受贿舞弊手段

26日,最高检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都是司法人员涉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中一起案例披露了一名监区长的受贿、舞弊手段:

施健是江苏省通州监狱九监区原监区长。在职期间,他接受了原服刑罪犯张某某和徐某某亲属的吃请,收受了贿赂,违反罪犯计分考核奖罚、特定岗位罪犯管理和老病残犯管理等规定,弄虚作假,为二人报请行政奖励,并据此为二人报请减刑、假释,致使张某某被裁定减刑10个月15天、徐某某被裁定假释。

他还在两年多里利用担任教导员、监区长等职务便利,先后15次非法收受服刑罪犯亲属和业务单位负责人所送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42727.1元。今年7月,施健被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说,2009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比例是两位数增长。特别是今年开始的专项检察活动中,共立案查处涉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职务犯罪案件105件120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置检察信箱、对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进行谈话、回访等多种方式,积极受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举报、控告和相关线索,并进一步加大查办刑事执行中职务犯罪的力度。

违规减刑假释

官员、老板、黑老大“赎身”最容易

在专项活动中,检察机关发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

“从存在问题来看,突出表现在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上,他们较之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袁其国说,减刑、假释中主要是计分考核、立功受奖环节容易出现假计分、假立功等问题,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是疾病诊断鉴定环节容易出现假鉴定等问题。

“这些问题及薄弱环节,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袁其国分析说,有的地方没有正确理解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法律规定的“可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理解为“应当”或者“必须”,对实体条件执行不够严格。

再有,案件办理程序不够公开透明,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监督乏力,个别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导致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情形屡有发生。

此外,检察机关还发现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存在监督盲点。存在“一决到底”“脱管漏管”现象;对审判前未羁押、审判后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监所检察部门无法掌握相关情况,存在无从监督的问题。

针对普遍存在的监管漏洞,检察机关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就保外就医相关疾病不危及生命的诊断主体和诊断标准问题研究出台规范标准,对1990年出台至今仍在实施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尽快修订。

为了避免减少减刑、假释中存在的问题,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对“三类罪犯”逐一建档,调取历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卷进行审查;对保外就医的“三类罪犯”逐人见面、重新体检,逐人逐案进行认真审查;对发现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线索认真调查核实,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发现执法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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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官员

最长8年保外就医未入狱

据公开报道,目前可查到至少8名官员被重新收监的情况。其中,山东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监外执行时间最长,达8年。但其他被重新收监官员的信息,许多地方只通报了收监官员的数字,未透露详细情况。

目前公开报道可查到的8名被收监官员是:湖南建工集团原副总经理蒋艳萍、广东省经济技术协作发展总公司原副总经理覃赛先、湖南工业大学原校长张晓琪、兰州钢铁集团原总经理李昆木、山东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广州市公用事业局原局长丁振武、山东潍坊监狱原监狱长邵宗水、广西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

山东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今年64岁,1996年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二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经5次减刑后刑期为有期徒刑15年6个月。2006年,胡建学被批准保外就医1年,后连续7年续保。

湖南建工集团原副总经理蒋艳萍:2003年被判处死缓,2012年保外就医至今年。

广东省经济技术协作发展总公司原副总经理覃赛先,在2007年因受贿罪被判13年,2012年被批准保外就医,今年7月被收监。

湖南工业大学原校长张晓琪:2011年5月被取保候审,2012年终审被判无期徒刑,获刑后至今年7月一直未交付执行。

山东潍坊监狱原监狱长邵宗水:2007年1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后二审改判为10年6个月。2010年2月起保外就医,并续保至今年。

广西阳朔县国土局原局长石宝春:2010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0年7月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今年7月被指出“被判刑十年未坐一天牢”,不仅开车往来于桂林、阳朔之间,甚至乘飞机前往山东和四川等地。后于7月7日被收监。

另据《南方周末》报道,2001年被判无期徒刑的广州市公用事业局原局长丁振武和2003年获刑20年的兰州钢铁集团原总经理李昆木也在今年被收监,但两人的部分详细信息未能查到。

据统计,在今年6月底7月初部分省份检察机关通报的收监执行成果显示,北京收监9人,江苏纠正6件,吉林收监10人,安徽收监1人,海南省收监7人,河北监督收监45人,但是许多地方没有公布名字和详情。

此外,据了解,目前山东省成都市、石家庄市等地,都已明确表示罪犯即使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也将被收监执行。

[最高检新规]

严防以权“赎身”花钱“买刑”

六类减刑假释案一律要核实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要求凡是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检察机关一律进行调查核实。

六类案件包括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收到控告、举报的;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据悉,在调查核实六类案件时,检察机关将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以及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

规定还首次规范了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减刑、假释案件法庭的职责任务。要求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有异议的案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求执行机关代表出示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向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等。

规定还要求严惩减刑、假释中的司法腐败行为。明确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逐案进行审查,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综合新华社、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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