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今人忆昔种种婚俗让人叹息 前几天,记者在柳州市票证博物馆看到了一张张来自旧社会的婚书、休书、纳妾书、换婚龙凤帖等婚姻契约,这些婚姻契约有些十分有趣,有些十分残酷

柳州晚报 2011-08-06 03:12 大字

女方家长接过纳妾婚帖一纸休书把妻休换婚龙凤帖再醮婚书□记者 黄志伟/文黎寒池/图对于每个家庭而言,有一本结婚证书并不是什么稀奇的事,但如果有人能拿出数百张涵盖了封建社会、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初和改革开放等不同年代的各种婚书时,就有点让人好奇了。

喜欢搞收藏的70多岁的李三台老人家中就有这么一批珍贵的结婚证书:最早从清代咸丰五年的红布黑墨书写的婚书,到60年前印有龙凤祥云等精美图案的结婚证书,到解放后类似奖状一样简洁朴素的结婚证……李老说:这些跨越百年的婚书,真真切切地反映了中国几千年婚姻万象。”

形式:

从民间私定到国家统一

婚书从无到有,从民间私定到国家统一,从家长主导到法律规定,经历着漫长的变化过程。据记载,婚书最早产生于唐代,而我们现在能够找到的封建时期的婚书,多数为晚清时期。早期,婚书在民间多为用红纸墨书手写,再用金粉木制印刷或者墨汁绘制百年好合 、牡丹、福禄寿等吉祥图案,包括求婚帖、订婚帖和结婚帖等。其中的内容,主要包括礼节词、男女双方的生辰、介绍人、主婚人、订婚人、结婚人等。

李老说,婚书的内容在每个时期都发生过变化,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在近代。他认为,清末的婚书,基本上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式的婚姻文书。民国时期,随着西方文化的传入,当时除了结婚证书,要在此前先取得订婚证书,有的地方还要在结婚证上贴税票才能生效。新中国成立后,结婚男女到当地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证形式改成奖状式,不同地区的结婚证书样式也不相同,图案色彩也比较单一朴素。在“文革”时期,结婚证书多了政治色彩,除了有政治领袖的头像之外,还有不少语录。改革开放以后,结婚证书则变得袖珍,也更精美了。

观念:

从人身束缚到自主自愿

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女性在婚姻上是没有发言权的,不仅如此,一张红底黑字的婚书还能够束缚住女性一生的幸福。在李老收藏的婚书里,除了结婚证、订婚证之外,还有休书、买妻书、换婚龙凤帖、

童养媳婚书、再醮婚书(即改

嫁书)等,这些无不赤裸裸反映了封建社会里,婚姻自由被束缚的残酷事实。

在李老收藏的一张清代光绪五年的休书里,记载着这么

一段:“去年八月十九日(妻)

偶遇原籍老乡,得知老家父母病重非要回家省亲。岂料回来之后一改昔日面目,整天走东串西招惹闲言蜚语。近日又把家中财物盗出不知送往何处。

为此特书休书……”李老说,休书就是男女双方解除婚约的凭证,但却只能是男方提供的,说明当时男性对于离婚有绝对话语权。

在封建社会还可以卖妻。

李老出示了一张光绪三十一年、用红布书写的卖儿媳改嫁立婚书约,上面记录着卢氏长子去世后留下媳妇杨氏。卢氏愿将杨氏以四十五千文的价格卖予大南宋村南北都一甲韩友亲为妻。死了丈夫的寡妇被公公卖给了别人,这样的事也只有在封建社会才会出现。

除了卖妻,那时候还可以换婚,李老收藏的一张“换婚龙凤帖”便记录了这样的事件。

洪宪元年,吕四喜将长女吕青云许配给永济县孙建文的长子孙福生,作为交换,孙建文将女儿许配给吕四喜为媳妇。

而在封建社会,女性要想改嫁也得有婚书证明,这便是再醮婚书的由来。像休书、买妻书、换婚龙凤帖、童养媳婚书等这些束缚人身自由的婚书,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被废除。

在李老收藏的一张脱离童养关系的婚书里,记录着1952年2月19日,广西省阳朔县人民政府司法科判决,男徐木养12岁,女莫桂英14岁,由父母包

办成为夫妻,解放后《婚姻法》 规定不准娶童养媳,由政府判决脱离童养媳关系。

如今,婚书已经不再是束缚人身自由的东西,恋爱自由、结婚自由的观念,让如今的婚书—— — 结婚证成为两厢情愿的爱情约定。

作用:

从家族契约到法律文书

在封建社会,男女两情相悦往往还不是决定两人是否能够结婚的关键,根深蒂固的等级制度禁锢着人们的思想,“家长制”通常才是男女婚姻的主导。在那个时候,有没有爱情基础没关系,双方家长点头就可以结婚。

在李老收藏的婚书中,有一张清宣统元年三月十九日的“纳妾婚帖”,上面记载了主婚人施永茂将自己19岁的三女儿许配给王鸿发的二儿子为妾,聘礼为白银叁佰捌拾捌两。在这张婚帖,并没用结婚当事双方的名字,也没有经过他们的签字、按手纹,李老认为这正说明了当时操办这件婚事的是他们的父母双方,而子女们并不具有发言权。

在封建社会末期,婚书的最后开始出现结婚人的签名。李老向记者展示了一张伪满洲国时期的“订婚证”,在这张婚书上面,除了有主婚人、介绍人签名之外,还有证婚人和订婚人的签名,其中订婚人被列在最前面。

证婚人的出现标志着婚姻是否具备“合法性”,而订婚人即结婚双方的签名被列在最前,则充分说明了此时个人的意愿已经占了主要因素。在这张婚书的背后印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婚书简章”。李老认为这个简章就相当

于《婚姻法》,在李老收藏的一些

民国时期的婚书背后,也都有婚姻简章的出现。

李老还出示了一些解放后的结婚证,在这些结婚证的背

后,都明确印着《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的字样。虽然此后为了简化,结婚证开始变小,背后

也没有再印《婚姻法》,但结婚程

序已经写进了法律条文。自此,婚书被赋予了法律文书的作用,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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