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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广西日报 2010-04-02 22:55 大字

本报记者谌怡秋

见义勇为是一项高尚义举,也是我们推崇的传统美德,受到人们的普遍赞赏,见义勇为者理应受到社会的保护。但是,现实生活中“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局面却屡见不鲜。见义勇为者或受伤无钱医治;或家庭生活困难没人管;或因受益者不作证,不仅见义勇为行为得不到认定,还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困扰,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这几年来,我区虽然表彰奖励了一批见义勇为先进代表,但由于保障措施不力等原因,还有一些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特别是医疗救治费和抚恤待遇没有得到全面落实,给其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待遇未落实 生活无保障

事件回放:1999年3月19日上午11时,阳朔县福利镇村民苏接畅在清理枯井时中毒昏倒在井底。正在附近的苏桥有马上绑上一条绳索下井救援。他下到井底后,解下绳索绑在苏接畅身上,让井上的人将苏接畅拉上去。但是,苏桥有还没上井就中毒昏迷了。40多分钟后,苏桥有才被救上来,在医院治疗了3个月,命保住了,但丧失记忆,双眼失明。2005年,苏桥有和妻子离婚,他和年幼的儿子靠着年迈父母的接济生活。

苏桥有出事后的六七年时间里,村干部一直为他向上级争取各种补助。但因苏桥有救人致残后没获任何荣誉,又没有单位,国家补偿政策无法享受。在还没有农村“低保”政策的时候,村民享受国家固定补助的只有“五保户”和“军烈属”,这两项苏桥有都不符合条件。无奈,村里每年只能将苏桥有按困难户上报,让他享受到民政部门一年50公斤大米的补助。

专家说,苏桥有这种行为属于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的见义勇为行为,应该获得相应的待遇。《广西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和奖励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

受益者不作证 奖励无证据

事件回放:今年1月15日上午,广西民族大学4名学生乘坐公交车,忽然一名乘客大喊“抓小偷”,原来有人偷走他的手机正准备下车。4名学生马上下车紧追小偷,不料却不同程度地受了伤,其中一人被缝近20针。当他们去向有关部门申请见义勇为行为认证时,被偷手机机主却不愿作证,也没有目击证人帮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为见义勇为公民申报奖励,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受理辖区内的申报。申报见义勇为奖励应当提供见义勇为的事实和相关证明材料。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接到见义勇为申报后,应当调查核实,并在30日内作出确认结论,书面通知申报人。对经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公民给予表彰、奖励。

救人受重伤 治疗费用难

事件回放:今年3月1日,少年杨宇宁和李惠斌在网吧上网时,见楼下有人偷电动车,就冲上去抓贼。窃贼拿出尖刀恐吓,但两少年奋不顾身追赶,合力擒获一窃贼。搏斗中,两少年均被刺伤,其中一人被刺8刀,险些丢了性命。少年家人面对高额的治疗费用愁眉不展。

从2004年开始,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每年都会拿出55万元,为区内5000多万人口(包括入桂务工、经商的人员),购买见义勇为意外伤害保险,只要被确认是见义勇为而出现意外伤亡的人员,都可获得一份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保险赔偿。从今年3月10日起,提高到12万元。

另外,见义勇为公民经法定鉴定机构评定为伤残等级后,有工作单位的,其待遇依照国家有关因公(工)伤残人员的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终身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本人申请,当地民政部门批准,由社会福利院供养。若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在自治区内有较大影响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5万元以上奖金。其他见义勇为者,都给予适当奖金和荣誉证书。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符合烈士条件的,批准为烈士,并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抚恤;不符合烈士条件,有工作单位的,按照因公(工)伤亡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好心反被诬 勇士心受伤

事件回放:2009年9月22日凌晨,的士车主彭理文驾出租车送客人,途中发现地上倒着一辆摩托车,旁边有一男子脸朝地面趴在地上,有一对男女正招手拦车。彭理文立即停车询问情况,原来这男子骑摩托车摔伤了,拦车的这对男女也不认识伤者,希望的哥提供帮助。随后,彭理文和那对男女一起进行救助并通知120。由于伤者不省人事,彭从其口袋中找到了他的手机,与伤者的朋友联系上了。摩托车司机的家人赶到现场后,反而认为彭理文就是肇事者,其中一人还上前拔下彭的车钥匙扣留车辆,并对彭进行殴打,导致彭理文左颊部被打开裂,多处软组织挫伤。当初那对拦车的男女本是证人,见双方起了纠纷,却悄然离开了现场。彭理文只好报警求助,最后,他的行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而非交通事故。

在别人困难之时伸出热情援助之手,助人为乐是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当前许多人面对他人危险时冷漠以对,不愿施以援手,原因之一就是不时听闻见义勇为的人受到无辜的伤害和冤屈。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统一的见义勇为的法律法规,只能从民事、行政诉讼方面适应相关条文。如在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上,虽然有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可在刑事诉讼法上,却没有这样的规定。证人为了作证而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和应得的补助如果没有着落,就会影响人们作证的积极性。对证人人身安全方面的保障不力,也是让证人不愿意、不敢作证的重要因素。除了法律上的“硬伤”,一些市民法律意识不强,传统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点,也让证人不愿意作证。没有健全的法律和社会保障机制,许多人只好拒当“雷锋”。

让英雄无后顾之忧

“见义勇为是美德,见义勇为事业是一项慈善事业,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但是,我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力量比较薄弱,基金拥有量较少。”长期关注我区见义勇为事迹的广西师院教授周鸿说。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成立于1994年5月,自治区财政厅拨款100万元。经费困难一直是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展的“瓶颈”问题。2007年以前,自治区政府拨款比较少,从2008年开始,自治区政府每年支付专项经费160万元,其中10万元属于办公经费。由于活动开展少,基金会知名度不高,募捐的效果也不大。

“推进我区见义勇为事业必须多措并举,多方面筹措资金,让见义勇为者不再流泪又流血。”周鸿说。

——起草见义勇为募捐倡议书。基金会应着手起草见义勇为募捐倡议书,利用政府的影响,到全区各市向一些大企业、厅局单位募捐。

——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基层组织。在全区各市、县、城区建立相应的组织,配备工作人员。目前,百色市正在筹建见义勇为基金会组织。有了这些基层组织,见义勇为者的英雄事迹就可迅速上报,他们的各项待遇也会得到落实。

——拟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见义勇为工作的意见》,作为《广西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的配套文件,明确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保障内容及范围等作出规定。

——落实见义勇为者应享受的待遇。今年春节前,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约请自治区有关领导,慰问并调查走访了我区33个见义勇为者及家属的生存状况,发现大多数见义勇为者应享有的待遇没有得到落实。我区各级政府有责任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为他们提供经费保障,社会各界也有义务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资助。

——加大宣传,提高知名度。通过评选见义勇为好新闻、组织见义勇为先进巡回报告团等,让见义勇为的精神得到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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