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已去世却成了“原告”? 兴安一女子向法院隐瞒真相被训诫罚款

桂林日报 2019-08-20 19:32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孙利萍廖海雲)法院受理并审结了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后,却意外发现,原来多起案件中的同一“原告”在提起诉讼前就已经去世。如此“乌龙”只因“原告”前妻为谋私利而隐瞒真相,结果不仅起诉被驳回,已审结案件被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冒充“原告”的人也被处以罚款。

8月5日,兴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扰乱人民法院的诉讼秩序,对唐某处以罚款8000元;同时,其委托代理人也一并被罚,兴安法院已向其所在司法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该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

事件源于今年4月兴安县法院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原告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3名被告。就在6月准备开庭时,法院收到了被告的揭发信息,称该案中的原告蒋某早在一年前就已经去世了。后经法院查明,蒋某确实在2018年7月2日因病去世。法院遂依据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这起诉讼案被驳回后,办案人员回想起今年3月也审理过两起以蒋某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这两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无人向法院提出原告蒋某已经死亡的事实。法院于5月按正常程序审结了两案。

为此,法院对已审结的这两起案件进行再次调查。经查明,这两起案件是由蒋某的前妻唐某以蒋某的名义提起诉讼,而在其提起诉讼前唐某与蒋某早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且蒋某已经死亡。为了讨回他人欠前夫的债务,唐某以蒋某的名义委托一名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了解事实情况后,法院近日依据法律规定,对已审结的两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法院认为,唐某隐瞒原告已死亡及二人已离婚的事实,以原告名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的诉讼秩序。因此依据相关法律,决定对唐某罚款共计8000元。而受唐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也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日前,兴安法院已向其所在司法行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该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

对于这几起案件,法官解释说,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也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的前提和基础,与主体资格不可分离。就本案而言,原告在提起诉讼前已经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已经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因此,其不能再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参与民事活动。而蒋某的前妻唐某以其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已触犯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蒋某的身份实为民间借贷纠纷关系中的债权人,其死亡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其债权为“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可被法定继承。因此,有权作为民事诉讼活动主体的应为蒋某的法定继承人,而非已经不存在婚姻关系的唐某。

“诚实守信是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尤其应当遵守诚信。”法官提醒,希望市民以此为鉴,学法知法,合理用法,依法依规地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切勿以身试法,挑战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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