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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刚过世 陌生债主找家属要钱12万元借条到底是真是假?此债务究竟该谁来还?一起小案件“惊动”央视两栏目

桂林晚报 2017-06-22 12:37 大字

2016年11月27日,家住榕荫路的林民(化名)过世。一个年轻人拿着两张共计12万元的借条上门找到家属,说是老人生前欠下的债。老人的妻子、儿子对这些债务并不认可,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这起债务纠纷官司的涉案本金只有12万元,然而,案件的复杂性却超出法官的最初预料。随着疑点不断提出和证据不断补充,案情变得越来越扑朔迷离。

正因如此,这起民间债务纠纷官司吸引了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今日说法》与财经频道《经济与法》两个栏目摄制组的全程拍摄记录。

昨日,秀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借条出现疑点究竟是真是假?

5月22日下午,秀峰法院6号法庭对此案进行庭审。

坐在原告席上的许辉(化名)今年34岁。被告席坐着的是35岁的林建(化名),过世老人的儿子。一起被列为被告的还有林建的母亲秦红(化名),当天未到庭。

这是此案第二次庭审。此前,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为需要补充核实案情,且案件出人意料的复杂,并不适宜简易程序,所以这次法院组成合议庭,变更为普通程序。

按照许辉的说法,林民生前曾在兴安县某景区工作,与他父亲是同事,双方因为这层关系结识,但并不太熟。2011年,林民说要做一个项目,口头承诺用自己在龙船坪小区的一套房子作抵押,先后向他借了12万元。

2013年,因为原先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日期快到了,两人重新签下了两张借条。

“2016年年底,我听朋友说起,才知道他已经过世。”许辉说。

许辉向法庭展示了两张借条———一张8万元,一张4万元,落款写有林民的名字和身份证号。

按照林建的说法,他和母亲并不认识许辉,也没听父亲提起过这笔债务。

此外,这两张借条有同一个问题:还款日期注明是“2013年元月前”,落款日期却是“2013年11月”。

这成为被告代理律师质疑借据真实性的一个依据,“对于普通家庭,12万元不是一个小数目。按照常理,这么重要的借据不应该两次出现这种错误。”此外,“两张借条同一天出具,按照常理应当归拢到同一张,而不应是两张。”

原告代理律师解释,还款日期与落款日期矛盾是笔误,原意是2014年1月前还款。

对于为何写成两张借条,许辉向法官解释,“他(林民)说过一段时间就有钱了,到时先还4万元,所以就写了两张。”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在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否认借条真实性就应当提出笔迹鉴定,但至今未提出,“根据证据规则,应当直接采信该证据。”

被告律师针锋相对,“笔迹鉴定是需要对比本人笔迹,因为林民已经去世,没有申请笔迹鉴定也是正常的。”

还款日已过3年有没有过诉讼时效?

“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本案债权真实发生。”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即便债权真实存在,诉讼时效应从2014年1月1日起算,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因为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本案的受理时间,是2017年1月5日。

不过,原告代理律师称,许辉在2016年还在不断向林民催款,所以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我给他(林民)打电话,但一直不接,所以我都是短信催他。”许辉向法庭展示了他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

这份记录显示,从2016年1月1日至7月30日,许辉一共发了14条短信追问“钱的事”。

接着,许辉拿出一段手机录像视频,说是2016年2月5日自己在林民家楼下催还钱时拍的。

在这段视频中,林民面对镜头,表示过了正月十五再与许辉联系。许辉进一步问:“再见面搞什么?”林民答:“见面谈还款的事情。”

与短信记录一样,被告代理律师对这段视频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视频拍摄未经当事人同意,未经过任何形式的公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同时,被告律师认为林民可能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录制了该视频。结合前述证据的诸多疑点,被告代理律师推断,“本案债务很可能是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因林民去世,故举证责任应当在原告。”

低价出让的房屋算不算老人遗产?

林民究竟有没有遗产,也成为本案双方争论的一个焦点。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假如债权真实存在,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林民并无遗产可供继承,所以原告要求两被告在遗产继承范围内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一开始,许辉就认为两被告有所隐瞒,“他(林民)生前曾经提出要拿房产抵债。”许辉曾向法院申请,调查林民的财产情况。

经法院到房产部门核实,林民在2013年确实继承了一套房产,但在2015年已经转手卖与他人。过世时,其名下并没有房产。

事情再次出现波折。许辉称,被告林建名下的房产,应当是林民及其妻子的共同财产,“这有生前转移转产,躲避债务的嫌疑。”

法院再次到房产部门核实发现:秦红在与林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其单位购买了一套房改房。2016年,秦红将该房改房以出卖方式转让给林建。

该房屋转让价格,仅为88元。这一房屋买卖价格,在当天的庭审中也得到林建的认可。

“该房产的取得是在林民和秦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民在明知负债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把房子转让给儿子林建是不合法的。”原告代理律师说。

而被告律师有截然不同的看法。

“这套房产是经合法程序过户到林建名下,不是遗产。房产过户是否低价,不是本案审理范围内。”被告律师表示,“原告所称的债务只有林民知晓,秦红与林建是不知晓的,所以秦红与林建不具有恶意低价买卖的行为。即便有,也与本案无关。”

庭上,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进行法庭调解,但被告方不同意。

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有偿还责任

昨天,秀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本案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

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短信、视频和借条互相印证,证实了原告许辉与林民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并已经实际发生的事实。被告虽提出诸多质疑,但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也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就异议申请司法鉴定。综合双方举证情况,对原告所提供的上述三证据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案有没有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借贷系真实发生,借条上关于还款时间的约定早于借款时间,与常理不符,应为笔误。但根据双方举证,并不能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具体还款时间。故本年的还款时间应当从出借人向债务人催促还款之日起算。2016年1月19日,原告许辉在与借款人林民的短信联络过程中,明确提出“我什么时候才能拿到钱”的催促还款的主张,故借款人林民应在2016年1月20日前偿还上述借款。本案诉讼时效应当从借款人未能如期偿还借款的次日起算,即从2016年1月21日起算,而许辉于2017年1月5日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两被告是否要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秦红与林民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庭审核实,借款人林民生前与秦红长期共同生活,共同负担家庭生活费用。虽然秦红对债务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双方财产独立或该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同时,秦红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系非法债务。因此,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秦红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此外,秦红、林建作为林民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庭审时明确表示如上述房屋属于遗产,则不放弃相关权利,此表态应视为二被告不放弃对林民财产的继承。故二被告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偿还林民的本案债务。至于那处房产是否属于借款人林民财产或遗产,因房屋已经过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案主张其合法权利。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秦红偿还原告许辉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被告林建在其继承林民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林民所欠原告许辉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驳回原告许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龚亮勇见习记者曹哲

通讯员雷娜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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