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政必究其责
不吐不快
边 车
据《桂林晚报》报道,土地买受人以8250万元拍下7974.29平方米的土地,先后交付了5000多万元的土地出让金,还欠2000多万元之时,兴安县国土局却为其办理面积各200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两本。今年3月7日,兴安县国土局又对该欠费地块发布拍卖公告,原土地竞得人提出异议后,当地只得叫停二次拍卖,建议走法律程序。
这宗引发矛盾的土地拍卖案,用兴安县国土局相关负责人的话说,是“那两本土地证在办理的过程中存在‘瑕疵\’”。这仅仅是“瑕疵”吗?笔者看来,这是有法不依、违法行政带来的尴尬结果。
《土地管理法》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此外,为了清除土地拍卖未能及时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隐患,防范受让人只缴了部分出让金就分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再用该土地使用权证申请土地抵押贷款,国土资源部颁发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更加明确地要求:“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出让金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而且,不论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等,都明确规定,凡是土地出让,必须以宗地为单位,即按宗地拟定出让方案,按宗地组织出让,按宗地签订出让合同,按宗地发放土地使用证。也就是说,法律不允许在未缴清出让金前,将整宗地再分割为若干宗地,分割发放土地使用证。
法律法规有着如此明确规定,作为具体执行者的土地管理部门,理应比谁都清楚。然而为何还出现违规发放土地证的“瑕疵”?说到底,这缘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观念的淡薄。这“瑕疵”,损害的不只是法治威严,也是在损害政府形象和信誉,更把土地买受人和当地政府搅入了一个矛盾的漩涡,影响了土地资源的正常有效使用。不遵法、不守规,擅毁程序正义,自然进退失据,政府部门亦不例外。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不容有这样的违法行政“瑕疵”。在依法行政成为刚性要求的当下,行政行为倘出现“瑕疵”甚至违法现象,那么,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便是必然。这既是纠偏、改错,也是对其他部门、单位的提醒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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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兴安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