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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做工拖欠工钱一拖再拖8年未还法院判其给付工钱及8年利息

桂林日报 2016-03-04 17:12 大字

本报讯(记者王文胜通讯员雷娜陆玮)8年前,男子李某雇女子王某在其工地做零工,后欠王某4600元工钱,此钱一拖就是8年,期间王某因讨要工钱还被李某殴打。日前,秀峰区人民法院判令李某给付王某工钱及8年利息。

2007年间,女子王某(1963年生,住甲山街道办事处官桥村)经老乡介绍,认识男子李某(1966年生,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后李某雇王某到其一工地拌灰浆、挑砖。双方约定,每天工钱为50元,工作约10小时,时间不固定,李某以现金形式不定期向王某支付工钱。工作结束后,李某尚欠王某数千元工钱。

2008年2月25日,王某找到李某讨要剩余工钱,李某出具欠条,写明“今欠王某劳务工钱肆仟陆佰元,20天内归还”。然而这钱一直没有给王某。2015年9月21日,王某终于在兴安县莲塘村委车上村找到李某,追索上述欠款。恼羞成怒的李某竟伙同男子季某殴打王某。后经当地派出所调解,季某赔偿医药费100元给王某,李某表示将还钱给王某。

但是,王某此后三次去该村寻找李某未果,遂于去年底将李某告上法院。今年2月底,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被告人李某下落不明,经法院依法公告传唤,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依法缺席审理。

日前,法庭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劳务费460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从2008年3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据介绍,如果被告人李某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法院可依法查封李某的银行账户,直接将本息划拨给原告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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