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超员、超速、不礼让斑马线等交通违法行为今年已酿成多起惨剧 安全文明出行 对危险驾驶说“不”
昨日是“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今年的主题是“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有人觉得,不礼让斑马线、超员、超速这些都不算危险驾驶行为。但今年前10个月,仅仅是不礼让斑马线这一违法行为,在全区已造成10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这些危险驾驶行为更是“生命禁区”,今年以来全区因这些危险驾驶行为酿成多起惨剧,值得驾驶员注意。
危险驾驶行为·酒后驾驶
【统计数据】 2015年1月至10月,全区城市道路发生因酒驾导致交通事故57起,造成28人死亡。
【事故案例】
今年5月13日20时许,李某驾驶桂ABE×××小轿车行驶在南宁市横县长安大道上时,梁某正好推一辆自行车从小轿车的左侧往右侧横过机动车道。由于李某醉酒后驾车且超速,小轿车反应不及,车头右侧撞上自行车,造成梁某当场死亡。
5月18日21时许,周某酒后驾驶桂K99×××摩托车沿博白县城区公园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在人民路路口左转弯时,周某的摩托车与相对方向行驶梁某的摩托车相碰撞,造成梁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某受伤。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危险驾驶行为·无证驾驶
【统计数据】
2015年1月至10月,全区农村县乡道路共发生机动车驾驶人无牌无证驾驶摩托车交通事故88起,造成52人死亡。
【事故案例】
今年4月10日17时,戴某驾驶无牌摩托车搭乘两人由玉林市隆盛往北容方向行驶,李某驾驶桂KR2×××中型普通客车对向行驶。两车行至隆盛至北容线15km处时发生碰撞,造成戴某及摩托车上1人死亡,1人受伤。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危险驾驶行为·不礼让斑马线
【统计数据】
2015年1月至10月,全区城市道路机动车驾驶人不礼让斑马线导致交通事故30起,造成10人死亡。
【事故案例】
今年8月29日21时30分,綦某驾驶桂CT2×××小轿车沿桂林市机场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豪杰大酒店门前路段时,遇唐某沿斑马线由北向南横过机动车道。小轿车车头与唐某身体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唐某当场死亡。
9月19日18时50分左右,张某驾驶桂RDA×××摩托车,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马草江公园路段时,遇唐某沿斑马线由北往南横过金港大道。张某发现后采取措施不及,致使摩托车车头碰撞到唐某,造成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对遇行人正在通行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行为,交警将依法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处罚,造成交通事故的,罚款200元、记3分,并且应承担未避让的过错责任。
危险驾驶行为·闯红灯
【统计数据】
2015年1月至10月,全区城市道路共发生因闯红灯导致的交通事故15起,造成6人死亡。
【事故案例】
今年4月16日晚,谭某驾驶粤GG3×××小型普通客车从广东省廉江市开往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17日0时40分,谭某驾车超速行至北部湾大道北环路口时,直行信号灯为红灯,同时左转弯信号灯为绿灯。谭某直接闯红灯准备直行通过路口,适遇黎某驾驶的桂PP2×××摩托车从右侧辅道驶入交叉路口、左转弯驶往北环路。谭某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不及,致使客车正前侧碰撞摩托车左侧,造成黎某当场死亡。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2013年起实施的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行为,一次记6分。
危险驾驶行为·超员
【统计数据】
2015年1月至10月,全区农村县乡道路共发生面包车因超员导致交通事故3起,造成3人死亡。
【事故案例】
今年3月10日8时20分左右,唐某驾驶桂C49×××小型普通客车由全州县黄沙河镇方向往庙头镇方向行驶,行至全州县黄紫线2km+500m路段处时,与对向由蒋某驾驶的桂CK9×××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9人)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桂CK9×××客车1名乘员当场死亡,驾驶员蒋某和另外7名乘员受伤。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驾驶行为·超速行驶
【统计数据】
2015年1月至10月,全区共发生营运客车超速行驶交通肇事8起,造成5人死亡。
【事故案例】
今年3月24日10时17分,袁某驾驶桂KA5×××号大型普通客车载客沿陆川县212省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193km+100m时,袁某因超速行驶采取避让措施不及,碰撞温某驾驶的侧翻在路上的桂KU6×××中型自卸货车,造成温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客车上8名乘客受伤。
【处罚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机动车上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记3分;超过规定时速50%,记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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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州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全州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