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3·03”宝马女被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新荣 犯抢劫罪被判死刑
今报桂林讯(记者邓振福)12月19日下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桂林市“3·03”宝马女被杀案进行一审宣判。今年3月3日,桂林市苍松路上发生一起命案,女子傅某在宝马车内被人捅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7天后,犯罪嫌疑人王新荣在全州县落网(本报3月21日曾作报道)。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新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某的父母及傅某女儿经济损失人民币25810元。
12月19日下午3时30分,受害人家属和被告人家属等众人来到桂林市中级法院大法庭内等候宣判。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1日,王新荣从湖南到桂林联系赌博时,在桂林市象山区民族路“阳江十八子”刀具店以350元购买跳刀一把。3月3日下午4时,王新荣赌博欠债后窜至桂林市象山区苍松路3号门前,因债主不断打电话追债,遂关闭手机坐在路边休息。此时,被害人傅某开一辆宝马X6停在3号门前,王新荣以车速过快被吓为由开骂,傅某回了一句后便上楼办事。王新荣离开后继续在附近转悠,当他再次回到该处时,看到宝马车还停在原处,心想能开这么好的车的人一定是有钱人,遂产生了抢劫的念头,便在附近守候伺机作案。
当天下午6时,傅某下楼进入宝马车内发动汽车,王新荣见状快速拉开副驾驶室车门进入车内,叫傅某往前开车离开,傅某大喊“抢劫”王新荣便掏出跳刀继续催促开车,傅某大喊“救命啊”,王新荣见周边群众围上来,遂持刀朝傅某胸腹部连捅多刀,傅某挣脱下车后倒在路边当场死亡。王新荣在作案过程中腿部受伤,下车后抢了一辆摩托车逃离现场,然后又换乘出租车和班车等运输工具逃往全州县。3月10日,王新荣在全州县绍水镇高田村委荷家村一废旧仓库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法医尸检,被害人傅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心脏,致大失血合并心包填塞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新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王新荣在桂林市城区实施抢劫,因被害人反抗及群众围捕没有抢得财物,其持刀多次猛捅被害人的胸、腹等要害部位,致被害人当场死亡,社会危害性极大,王新荣认罪态度一般,无其他法定或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遂一审判决王新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王新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傅某的父母及傅某女儿经济损失人民币25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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