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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替敌人和汉奸带路”——全州发现抗日公约墙报

南国今报 2015-05-18 12:45 大字

今报桂林讯(通讯员王滋创 记者蒋涛)昨日,在桂林市全州县龙水镇全佳村委五家祠堂正门外的内壁墙两侧,全州县委宣传部的工作人员发现了70多年前抗战时期的文宣墙报《军民合作公约》和《国民公约》。

据介绍,《军民合作公约》全文书写在祠堂右侧墙体的正中央,按自右至左的顺序依次竖行书写,字形为黑色手写繁体。正文内容字迹大都清晰可辨,但个别字迹较模糊,遗憾的是,在右下角有一块约占墙报1/6的表墙贴层脱落,所写内容无从查找。

村中87岁高龄的侯金保老人介绍,《军民合作公约》是1938年国民革命军第五军驻扎全县时由他的启蒙老师蒋芷阶根据国民政府安排所写。

《国民公约》全文书写在祠堂左侧墙体的正中央,绝大部分字迹清晰可辨,字形为黑色手写繁体,没有发现标题,但据查证,可确定是《国民公约》。据该村老人说是该村蒋圣安1939年所写。

这次发现的这两份公约就是当时这一历史时期的缩影。据了解,保存如此完好的抗战时期的宣传墙报,在广西乃至全国都比较罕见,这一发现对于研究广西抗战史具有较高的史料价值。

●《军民合作公约》的大致内容是:

军队方面8条

一、未得民众同意,不得擅入民家。

二、与民众接洽任何事情,必须带符号臂章整服装。

三、与民众接洽任何事件,□□□□□□□□。

四、凡属公事须经由当地政府,不得向民众要挟。

五、军队如万不得已□□□□□□,有损坏须照赔偿。

六、购置物品须用法定货币,不得籍故赊账。

七、军队雇用民夫车马,必须给予车夫马费。

八、不得擅自寄存军用物品。

民众方面8条

一、军队到时不得逃避

二、与军队交易不得高抬物价

三、军队借用物品须尽量借予,不得故意不借。

四、对无臂章士兵可不与接谈任何事项。

五、与军队接谈态度要和平。

六、军队过境要送茶水。

七、非经部队长官许可不得寄存军用品

八、要尽量帮助军队□驻□购买物品,□□□,送子弹,探敌情。

●《国民公约》全文为:

(一)不违背三民主义;

(二)不违背政府法令;

(三)不违背国家民族的利益;

(四)不做汉奸和敌国的顺民;

(五)不参加汉奸组织;

(六)不做敌军和汉奸的官兵;

(七)不替敌人和汉奸带路;

(八)不替敌人和汉奸探听消息;

(九)不替敌人和汉奸做工;

(十)不用敌人和汉奸银行的钞票;

(十一)不买敌人的货物;

(十二)不卖粮食和一切物品给敌人和汉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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