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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乐县人民法院如果搞不清楚状况还是不要乱签协议

桂林晚报 2013-05-08 22:21 大字

5月3日平乐县人民法院

如果搞不清楚状况,还是不要乱签协议。

去年10月,刘某的儿子开着一辆无牌摩托车上街耍,车子驶到平乐县源头镇仙家温泉路口时,摩托车和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了碰撞。不幸的是,刘某的儿子当场死亡。

之后,刘某到交警大队,和货车司机陶某对这起交通事故进行调解。两人达成了赔偿协议,陶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20余万元。

走出交警大队,两人没有各自离开,而是找了一个地方坐下来。因为陶某的车子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所以他想和刘某谈谈关于保险索赔的相关内容。

经过商量,两人达成共识,决定用交警队作出的双方调解书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材料,实际赔偿按保险公司审核赔付的金额为准,同时,保险公司赔付金额由保险公司直接转入刘某账户。

附加协议白纸黑字签字坐实。

一个月之后,保险公司把赔偿金额共15万余元打到了刘某的银行卡上。刘某一看,比之前说的20余万元足足少了5万元。而陶某也不愿把差额的5万块给刘某,“说好按保险的算。”

最后,刘某到法院起诉,要求陶某把余款补给他。

“我以为保险的赔偿会和我们在交警协商的差不多,没想到会少5万多。”刘某在法庭上告诉法院,他并不懂保险赔偿,所以才会和陶某签下附加协议。

至于陶某,他要求法院以附加协议为准。

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某在交警大队的主持下与陶某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的同日,又签订了附加协议。根据附加协议的内容,是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的变更。保险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经核算将所有赔偿款项均转入了原告账户。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已实现。刘某要求陶某按在交警大队签订的赔偿协议给付尚欠的赔偿款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5月3日,法院作出驳回刘某请求的一审宣判。

记者谭熙通讯员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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