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的借款
8月14日平乐县人民法院
学点法,才明白这8万借款老婆也要还。
2011年的一天,平乐县的黄强找到朋友王可,求他帮自己一个忙,“我现在搞买卖,手头有点紧,能不能借点钱?”
王可取了8万多元给黄强,黄强写了借条,约定年底还钱。
到了年底,黄强拿不出那么多钱,就找到了王可:“兄弟,能不能缓一缓?我先把这几个月的利息给你。”
王可见黄强一脸诚恳,同意他晚点还钱。今年4月,黄强不但没有还钱,连利息也没有再给王可。后来,黄强干脆连王可的电话都不接了,上门讨债,黄强又不在家。黄强的老婆李美压根就不知道黄强借钱的事。“这两年他都没做什么生意,哪里需要钱啊?”李美说,她也不知道老公去了哪里。
无奈,王可只好到法院起诉。
开庭时,黄强没有出席,只有李美和王可在庭上对质。李美表示,黄强借的钱没有用于家里生活,“这笔借款属于夫妻一方擅自对外所借的债务,应该由他自己偿还。”不过,这只是李美的口头讲法,她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进行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该债务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平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美并未提供证据证实黄强的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生产生活,也未能证明该笔借款系黄强与王可约定的个人债务,因此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强和李美要在十日内归还王可的借款8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文中人物为化名)
记者谭熙通讯员莫凤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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