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过站点,竟暴力袭击驾驶中的公交车司机 桂林市首例袭击公交车司机案宣判 肇事者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2年
本报讯(记者陈静通讯员廖俊凯)因错过公交站点下车,就用暴力手段攻击在驾车行驶中的公交车司机,桂林男子刘某为自己的莽撞行为付出了代价……7月24日,记者从叠彩区法院获悉,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2年。据悉,这是桂林市首例因袭击正在驾驶中的公交车司机被捕判刑的案件。
今年3月5日晚上10点多,46岁的刘某从桂林市中心广场搭乘双层100路公交车回家。刘某上车后走上顶层找座位坐下。公交车行驶至群众路口公交车站点时,司机看见无人上车,而车厢内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名乘客,于是大声询问车上乘客“有没有人下车?”问了几声没人应答,便继续开车行驶。
而刘某正要在该站下车,当他从公交车顶层走到一层准备下车时发现,车辆已经驶离站台10多米。于是刘某走上前质问司机,并要求立刻下车。公交车此刻正停在道路中间车道等绿灯。司机解释道,现在下车不安全,也不符合交通规则,等过了红绿灯后马上将车辆靠路边,让其下车。见司机没有同意自己的要求,刘某便开始破口大骂司机。
等到绿灯亮起,司机启动车辆缓慢行驶靠向路边准备停车让刘某下车。可刘某正在气头上,还用拳头殴打司机。司机一边躲闪,一边将车缓慢靠向路边。刘某接着用手中的雨伞攻击司机,并胡乱按车上操作台的按钮。司机在躲闪攻击时右手被雨伞划伤,果断将车停稳在路边,并让刘某下车。但刘某依然怒气冲天,不但不下车,反而继续用拳头和雨伞击打司机。为了不影响安全驾驶,司机于是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刘某控制。
庭审现场,刘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面对法庭,刘某此时追悔莫及。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交车司机安全驾驶关乎着全车乘客的生命安全。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在公交车上以危险的方法妨碍司机的安全驾驶,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已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某在知道他人报警后,能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结合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社区矫正机关的评估调查意见,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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