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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和招牌将分开管理

桂林日报 2018-01-18 09:32 大字

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设置业主应当及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过期的户外广告设施,及时修复陈旧、污损、残缺和灯光显示不全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建建筑物的招牌应当与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不得擅自修改和变动。

在建(构)筑物以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招牌的,应当整洁、美观,不得改变或者影响建筑物立面的风貌。

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招牌的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和功能完好,对外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过期的及时拆除。(下转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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