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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摩托车时被他人把车“试”走 男子不甘心如法炮制抢车 曾经的受害者 如今的施害人

桂林晚报 2013-07-30 21:04 大字

本报讯(记者阳颜通讯员李清)出售自己的摩托车时,被他人以试车为由抢走,25岁的洪某很不甘心,如法炮制也抢车。当洪某准备第二次作案时,被他抢走车的“冤家”找到了他。昨天,象山区人民法院对洪某抢车一案进行了判决。

去年年底,洪某打算卖掉自己的摩托车,不料被人利用试车的机会把车开跑了。车被抢走,洪某很不甘心,总想着要弥补损失,最终,他决定如法炮制,也去抢人家一辆车。

今年3月28日,洪某在网上看到一条出售二手摩托车的信息,于是联系了卖家关先生,约好在安新小区附近见面看车。当天下午4点多,洪某见到关先生,他先像真要买车一样和关先生讨价还价,然后说要试车,搭着关先生把车骑到宁远桥附近。两人下车后,洪某谎称觉得车的发动机有问题,想再试一下,关先生同意了。不料,洪某将摩托车骑出去七八米远后突然加大油门,强行将摩托车开走了。关先生此时哪里还追得上,只好报警。

事后,洪某一直把车藏在柳州。

3月31日,洪某回到桂林准备再次抢车。巧的是,被抢了车的关先生也不甘心,天天在网上寻找抢车人的线索,当他发现洪某再次给其他卖车者留言时,他悄悄按照留言信息,找到了准备再次抢车作案的洪某,洪某遂被抓获。

破案后,洪某所抢摩托车被追缴并退还给关先生,经鉴定,该车价值4800元。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别人的财物,已构成抢夺罪。最终,法院判决洪某犯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5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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