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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新解”如何护市民钱袋

桂林晚报 2013-04-18 01:42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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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

惯偷即便盗窃一元 照样难逃法网

昨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了解到,从4月4日至16日,“新解”实施12天内,桂林市拘留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56人,逮捕17人,与去年同期相比都有下降。可见在“新解”实施过程中,对危害较大的惯偷、累犯进行重点打击和从重处罚,形成了更大的震慑力,这直接导致了被处理人数的下降。

“新解”亮点:

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说,“新解”中,对于“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等八种情形之一的犯罪者,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

该负责人说,在“新解”实施后,桂林市处罚的盗窃犯罪行为人除小部分初犯、偶犯外,多数具有盗窃惯习,受到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民警反馈:

阳志林是市治安巡特警支队六大队(原110警务大队)大队长,他从警18年,一直在打击盗窃犯罪行为一线。

“‘新解’更严,重点是对于累犯、惯偷。以前,我们常说捉贼抓赃。现在,按照‘新解\’,只要有案底、有记录,哪怕偷一块钱,也一样抓,一样罚,打击力度更强。现在,在街上盗窃的大部分是累犯、惯偷,‘新解’出台后,这些人肯定会老实很多。”

“以前我时常遇到一些累犯,因盗窃金额过低而不能处罚。”市便衣警察支队法制大队相关负责人说:“实际案件中,危害大的主要还是惯偷。‘新解’对惯偷打击严,犯罪划分细致,这样针对性强,盗窃人数下降在情理之中。”

解读3

“扒窃”不再限于“掏兜”入室盗窃“范围”扩大

“新解”中,对扒窃行为有了新的说明,扩大了这类犯罪行为的范围。一般的盗窃行为,要求盗窃金额在1000元以上才能定刑。但是如果定义为扒窃行为,不论金额大小,都构成犯罪。另外,“新解”中对入户盗窃也有新说明。

“新解”亮点: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认为,扒窃应是盗窃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伸手可及的财物。

此次“新解”中,扒窃的范围则进一步扩大: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犯罪,而不要求必须盗窃贴身携带的财物才构成犯罪。

法官释法:

七星区人民法院刑庭一位法官举例说,现在大家经常会乘坐火车、高铁、班车,乘车时通常会将携带的行李放在行李架上。按照过去的司法解释,这些行李如果被盗,却不是放在受害者身上,也不是“贴身携带”的钱包、手机等,这样的偷盗到底属不属于扒窃,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还要看盗窃的数额有没有达到了1000元才能定刑。

但“新解”中,如出现以上的情形,不论金额多少,就可以明确定义为扒窃犯罪范畴。

此外,对入户盗窃的说明新变化主要在于:过去,某些盗窃行为即使发生在户内,但如果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而“新解”中,相比以前少了“为实施盗窃行为而入户”的前提。“虽然只是几个字的变化,但打击范围扩大了。在实际生活中,入户盗窃且极易转化为入室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一般盗窃。对这类犯罪增大打击力度,对老百姓来说是好事。”法官说。

10、11版撰文:记者梁剑 谭熙 秦宇华 实习生刘净伶 陈国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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