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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目前大部分仍以总价1%计税“20%计征”还是引起了市民极大关注 桂林二手房交易激增

桂林晚报 2013-03-08 01:49 大字

在一家房产交易中介公司前,几位市民热议“按20%计征个税”。记者唐艳兰摄

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引起了市民极大关注。

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二手房交易征20%个税并不是新政,实际上2005年已存在,《通知》实际上是对政策的重申。目前,桂林大部分仍以总价1%方法缴税。

咨询增多“恐慌”心理引发部分交易提前

《通知》公布后,市房产交易所门庭若市。“来登记交易和咨询的市民、中介商比以前多了不少,基本都是冲着20%个税这个问题来的。”市房产交易所一位工作人员说,这几天全员上岗办理业务,办理二手房过户的比平时多了1倍。

昨日,记者在该所看到,手持牛皮纸信封,等待办理二手房交易业务的市民在等候区内坐得满满当当。闲暇之余,大家谈论最多的就是“20%个税”。

《通知》的公布,令不少原本达成二手房交易意向的市民将交易期提前。家住象山区的杨先生在七星区某楼盘购买了新房,原本打算下半年才把现在的住房拿出来与朋友交易,得知《通知》公布后,很快和朋友做出了提前交易的决定。

“我的房子以前20多万买的,现在42万卖掉,如按总价的1%交税,只用交几千块钱的个税。要是按所得的20%交,光个税就要4万多,划不来。”杨先生说。虽然他的新房还未装修好,但他和朋友已经达成协议,先交易,后搬家。

不少市民都和杨先生有着同样的心理,大家表示,20%的个税对买卖双方而言都将是一个巨大的负担。

征20%不是新政大部分以总价1%缴税

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概念?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地税局所得税科的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对上市交易的二手商品房实行20%个人所得税征收,并不是什么新政,这一规定早已写进税法。

记者查询到,2005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第三条第五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这其中的“财产转让”包括了自有住房出售。在2011年6月30日第六次修正后,该内容仍不变。

据悉,目前桂林市对于自有住房交易还是参照“国税发[2006]108号”文执行两种税收征收方法,一种叫核查征收,另一种叫核定征收。

所谓核查征收,就是交易自有住房以后的所得,要扣除房屋原值,再扣除合理的一些费用,包括装修、利息、税收以及其他各种费用,按差价征收20%。但这个是很严格的,它要有合同、发票以及有法律规定的依据,税务部门要进行核查。

如不能核查,就采取第二种方法,即现在大家普遍选择的核定征收。这种征收方式是按转让收入总价的1%—3%进行征税,桂林市目前是按1%执行。

据了解,近年来桂林市二手房交易的所得税,大部分是以总价1%的方法缴纳。

该负责人表示,桂林市还没有接到有关20%个税的具体实施细则,因此对于日后征收方式是否会有改变,核定征收是否会取消,尚不好下定论。但他认为,对于自有住房交易核查征收个税的关口,今后或许会把控得更严。

价格差别不大租赁市场平静

《通知》的出台,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影响么?记者昨日从房博士、金钥匙、鸿宇、万佳等房产中介商处了解到,现在的租房价格较上月差别不大,并没有出现网络上所说的“推高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现象。

“虽然现在二手房成交量与年初相比增加了不少,但很多都是原本就达成意向的客户,新房源来登记的也有一些,成交情况并不是很理想。”金钥匙房产中介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通知》的公布对二手房市场的确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不少人还是持观望态度,毕竟细则没有出台,究竟会变得如何,谁也不知道。

房地产业内人士认为,新“国五条”的出台及《通知》的公布,主要目的是做好房地产调控,而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实际上也是民生受益,因此细则制定肯定会充分考虑多数老百姓的利益。

记者张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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