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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处级干部受贿行贿 一审获刑十年半

桂林晚报 2013-03-12 23:08 大字

本报讯(记者阳颜通讯员黄清波)3月7日,象山区人民法院对桂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副局长(正处级)董桂志受贿、行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董桂志犯受贿罪、行贿罪判处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0年8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董桂志退出的赃款34万元予以没收。

董桂志于1998年11月至2006年7月任桂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副局长;2006年7月至2009年8月任桂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本案依法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批准并认定:董桂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给予的34万元人民币,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记者从象山法院了解到,董桂志所收受的贿赂,部分用于生活开支,部分存入以其母亲姓名在农行开设的定期账户中。案发后,董桂志的家属代其退出全部受贿赃款和非法所得。

宣判后,董桂志表示对一审判决不服,已经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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