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申请或增驾取得驾驶证的司机 实习期不能单独驾车上高速
本报讯(通讯员温智军记者李桃)昨天,记者从市交警部门车管所了解到,按照公安部规定和自治区交警总队的要求,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或增驾取得驾驶证的司机,执行公安部123号令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
市车管所相关负责人介绍,123号令中明确规定,在2013年1月1日起申请或增驾取得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实习期不得单独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如需上高速公路行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但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3年之前获得驾驶证的驾驶员,实习期到今年才结束的,不受123号令约束。也就是说,如果是今年1月1日前取得驾照,到今年12月才满1年实习期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可以独自驾车上高速。
据统计,今年元月1日后桂林市新增驾驶人4489人,预计春节前,新增驾驶员将达到5000人左右。这一类型的驾驶员驾车上高速,就必须遵循新规规定。
对于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若需上高速公路行驶,则必须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何时取得的驾驶证或是何种车型驾驶人,凡是未过实习期,都必须在车身处粘贴统一的实习标志。
此外,今年元月1日起,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员,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将被延长一年。若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将被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延长的实习期内,上高速公路需要按规定陪驾,如果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则会被降级,如果无违法记分,则在实习期结束后参加安全教育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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