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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峰区人民法院两份聊天记录是本案的重要证据文先

桂林晚报 2013-01-18 09:11 大字

1月16日秀峰区人民法院

两份QQ聊天记录,是本案的重要证据。

文先生与梁小姐于2008年相识并恋爱。2011年,双方谈婚论嫁并要买房。

两人在市区看中一套商品房。梁小姐先以自己的名义,向房产商支付了购房定金1万元。随后,文先生支付了首期购房款26.4万余元。

2011年5月24日,梁小姐以其个人名义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日,文先生又支付给梁小姐1.6万余元,用于归还她此前支付的购房定金及相关配套费用。买房后,文先生向梁小姐提出结婚,但梁小姐拒绝了。2011年8月,梁小姐与文先生分手。

不久后,文先生来到法院起诉梁小姐。文先生表示,当初考虑结婚时,梁小姐及其家人要求他在桂林购买一套住房。鉴于这是两人结婚的前提,文先生才支付购房费用,现双方未结婚且已结束恋爱关系,故梁小姐应退还购房款。为了证明自己,文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他与梁小姐的QQ聊天记录。

梁小姐对此表示,这套房子是她自己出资买的,并非彩礼。她还出具贷款合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购房款发票,证明她向银行申请并办理了涉案房产的购房贷款。此外,梁小姐还拿出了一份QQ聊天记录,证明文先生曾对她造成了巨大的感情伤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文先生提交的网络聊天记录可知,原、被告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买了房产,但在购买房产后双方最终并未形成婚姻关系。鉴于原告系以与被告结婚为目的而支付了上述购房款项,其支付的钱款具有彩礼性质。

根据文先生提交的一系列付款证明,及梁小姐在网络聊天记录中确认原告出资28万元购房款的事实可知,文先生为购买涉案房产的出资情况。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梁小姐归还文先生购房款28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刘毅通讯员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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