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砍伐他人树木变卖获利两男子盗伐林木获刑
本报讯(通讯员覃福生记者陈晓东)荔浦市男子廖某与何某因无钱花,遂合谋通过盗伐他人树木卖获利。经荔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荔浦市人民法院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何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廖某、何某均是荔浦本地人。2018年10月,廖某、何某因缺钱花,便盯上了他人位于荔城镇古城村的桉树。随后,两人合谋通过盗伐他人树木变卖获利。去年10月12日9时许,廖某、何某来到荔城镇古城村,砍伐了谢某和谢某某种植的16株桉树。次日,何某将桉树装上三轮摩托车运走,并销售给一木材厂,获赃款人民币425元,所得赃款已挥霍。经调査,被盗伐林木蓄积量为2.33立方米。
同年10月17日11时许,廖某、何某又再次到荔城镇古城村,持手锯砍伐了朱某种植的10株桉树。当天16时许,两人将砍倒的树木锯成圆木筒时,被村民发现。廖某被群众扭送至荔城镇派出所,何某逃跑。经调查,两人盗伐林木蓄积量为1.47立方米。
综上,廖某、何某共盗伐他人林木蓄积量共3.8立方米。去年11月14日,何某主动到荔浦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何某家属主动赔偿朱某经济损失5000元。廖某家属主动赔偿了谢某和谢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3600元,廖某并取得了谢某和谢某某的书面谅解。
今年1月23日,荔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廖某、何某犯盗伐林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何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0月22日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
荔浦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廖某、何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共同盗伐他人林木3.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两人共同盗伐林木,是共同犯罪。两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故本案不区分主、从犯。何某犯罪后自动到荔浦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何某、廖某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廖某、何某犯罪性质、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遂对两人作出相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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