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种果树私自砍伐林木 一村民滥伐自家承包地里的林木获刑

桂林晚报 2019-04-09 12:26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覃福生记者陈晓东)为在岭地种植果树,荔浦市村民黎某在未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把自家承包岭地的林木砍伐,砍伐蓄积量达48.31立方米。经荔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荔浦市人民法院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现年58岁的黎某是荔浦市蒲芦瑶族乡蒲芦村村民。黎某欲在其位于蒲芦瑶族乡蒲芦村小河屯黄竹沟自家承包的岭地种植果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代许可证》的情况下,便委托刘某帮砍伐黄竹沟岭地林木并负责清理。2017年12月,刘某持油锯将上述林地的林木砍伐完毕。

2018年9月18日,黎某接到公安民警要求其到荔浦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的电话后,主动到荔浦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鉴定,被滥伐林木蓄积量为48.31立方米。因涉嫌滥伐林木罪,黎某于当日被荔浦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荔浦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荔浦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黎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自家种植的林木,蓄积量达48.31立方米,其行为属于滥伐林木,且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故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处罚。因黎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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