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争吵中被瞪一眼 怀恨在心持枪报复伤人

桂林晚报 2018-08-19 13:38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潘险峰覃福生记者陈晓东)因琐事与人发生争吵时怀疑被旁人瞪眼警告,荔浦青年曾某随即实施报复行动,并持枪将他人击伤。闯祸后,曾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昨日,记者从荔浦县人民检察院获悉,曾某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

曾某现年29岁,是荔浦县青山镇人。2008年2月25日,曾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9年5月23日刑满释放。

2017年11月28日凌晨1时许,曾某在荔浦县荔城镇一酒吧门口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曾某怀疑在旁边的林某对其瞪眼警告,便对林某怀恨在心。随后,曾某驾驶小车离开。一路上,曾某又怀疑自己被林某派人跟踪,遂决定要教训教训林某。

当日22时许,曾某携带一支改制射钉枪驾车来到荔浦县荔城镇御景路的一处铁皮棚前,使用射钉枪朝林某停放在此处的小车车尾开了一枪,随后离开。因觉得这一枪并不能吓唬住林某,离开没多久的曾某于是又驾车返回。此时,林某及冯某从铁皮棚内的一房间走出。当林某与冯某行至铁皮棚门口时,曾某使用射钉枪再次朝林某小车开枪,其中枪支射出的铁砂击中冯某的额头部位。随后,曾某逃离现场。

次日,曾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晚,公安人员在曾某住处附近的一废弃棋牌室内搜获该支射钉枪。据曾某交代,该枪是其2013年8月花700元向一名不认识的男子购买。经鉴定,该枪支属火药枪支。另外,经鉴定,冯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林某的小车修理费为人民币16815元。

法院审理遂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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