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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他人商标做招牌惹“麻烦”工商提醒:取得商标经销权不等于可随意用作营业招牌

桂林日报 2017-12-06 13:16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苑通讯员胡思进周慧)近年来,一些商家为了扩大商业销售额,招揽顾客,将其销售的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商标制作成专柜标识或店面招牌。殊不知,如果未得到商标专有人许可,尽管销售的是他人的正宗商品但仍构成商标侵权。近日,临桂区工商局就处理了一起“未经许可使用销售商品商标做店招造成侵权”的案件。

吴某是临桂区经营食品的个体户,今年6月开始经销桂林漓江食品有限公司的“漓江鱼”系列旅游食品。为了促销,吴某在其商店内设立专柜,出售标有该公司“漓江”商标字样的“漓江鱼”系列旅游食品,并在其商店店面的红底白字招牌右上方,突出使用了漓江食品有限公司商标字样。漓江食品有限公司发现吴某此行为后,认为其擅自在商店柜台及店面招牌突出使用该公司商标,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日前,该公司到临桂区工商局投诉,请求工商局责成吴某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对漓江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吴某很不理解,认为自己“很冤枉”。他申辩道:自己销售桂林漓江食品有限公司的“漓江鱼”系列旅游食品是经过与该公司协商征得同意的,在柜台及招牌中使用该公司商标是广告、宣传行为,对双方都有利,而且自己卖的都是正品,并非假冒产品。

工商执法人员经调查认为,虽然吴某销售的是漓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商品,但未经该公司许可,擅自将其商标独立使用在自己销售该商品的柜台及店招上,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权。执法人员解释说,因为《商标法》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以及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都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由于吴某的行为属非故意侵权,故工商局责成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清除其柜台及店招上的“漓江”商标字样,并向该公司道歉。经工商执法人员说法析理,吴某对此处理口服心服。

针对此案,工商执法人员表示,目前一些商场、商店或汽车销售公司及汽修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招牌、牌匾中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使人误以为该商场或汽修厂是该种商标的专营店或专修店,极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事实上,企业即使取得了他人商标品牌的经销权,但取得商标经销权不等于可以把他人商标用作自己的营业招牌。凡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自身营业招牌使用的,均涉嫌商标侵权,工商部门将按照《商标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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