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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也别“任性”:商家有奖销售当心“超标”现行法律规定,抽奖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明年起提高到5万元

桂林日报 2017-11-30 18:38 大字

□本报记者张苑通讯员胡思进刘伙

“购物抽奖,有机会获得价值6800元的新款手机!”———看到这样的诱人广告,你是否也动了心?如今,不少商家为了促销,纷纷通过大额度奖品刺激消费者,殊不知,不管奖品多么诱人,价值超过5000元,就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日前,桂林市临桂区工商局就处理了一个抽奖式有奖销售案件,原因是该奖项最高奖金额超过了5000元。

抽奖金额超“上限”老板懵懂被罚

前不久,位于临桂区的一家珠宝店新开张。为赢个“开门红”,老板在开业期间推出了“购首饰、送大礼”的优惠酬宾活动:在规定期限内,顾客只要购珠宝首饰满3000元,便可获得抽奖机会。奖品分三等,最低奖为300元的电饭锅,最高奖的奖品为一部新款名牌手机,价值6800元。

正当促销活动进行得热闹时,临桂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来到现场叫停了促销活动。经了解,该店有奖促销最高奖品有两部名牌手机,每台市场价为6800元。在经过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后,近日临桂区工商局对该珠宝店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有奖促销活动比比皆是,为什么处罚我?而且我的奖品不是现金,而是物品。”

对此,珠宝店老板觉得有点冤。工商执法人员告诉他,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规定的。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听完解释,珠宝店老板只好认罚。

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抽奖上限金额进行调整

记者采访了解到,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在1993年颁布的。其中规定经营者有奖销售奖励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其根本目的是禁止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投机心理来诱导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以鼓励和促进经营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方面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也就是反不正当竞争。事实上,随着市场的变化,为了扩大销售,一些商家在有奖促销上的投入越来越大,如何对这种促销的奖额进行调整,成为一些商家的期望。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1993年的原法律条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优化。其中,该法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把有奖促销最高奖限额提高到5万元。

广西亚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卢盛喜认为,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奖销售5000元的最高限额,是根据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和工资水平定出的。对当时的消费者而言,5000元的奖品已经具有很强的诱惑力。如今,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有奖销售5000元的最高限额,已经落后于商业促销实践的需要。因此,适时修改有奖销售最高的限额是适应商业实践的需要。

“虽然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家销售抽奖活动奖励金额上限作出调整,但在新规正式实施前,还是按现行法律执行。”为此,工商执法人员提醒广大商家,有钱也别“任性”,最高奖金额一旦“越界”,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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