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执行新《大气法》首例“没收”案丹桂大酒店锅炉被贴上了封条
本报讯(记者张鲲)丹桂大酒店锅炉房烟囱,从今往后再也冒不出黑烟了。昨日上午,市环保局依法对该酒店内的燃煤锅炉贴上了封条,予以没收,并将于近期组织拆除。这是今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大气法》)实施以来,桂林市第一起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据环保执法人员介绍,去年8月,市政府颁布了市政办〔2015〕80号文件《关于印发桂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将象山、秀峰、叠彩、七星、雁山五个城区的全境和临桂区、灵川县、永福县部分行政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从今年1月起在上述划定区域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然而,丹桂大酒店内的2吨锅炉一直在燃用高污染燃料原煤,不仅群众多次投诉其烟囱冒黑烟,市环保局多次要求酒店整改,但改造工作推进缓慢。
昨日上午,记者跟随环保执法人员来到丹桂大酒店锅炉房,只见锅炉房外原本堆煤的池子里仅剩一小堆还未燃用的原煤,屋内硕大的锅炉炉门紧闭,手摸上去已经感觉不到一丝热度。
“3月31号我们就熄火了,现在临时用一套醇基热水系统替代着。”一名锅炉工一面清扫着锅炉壁上厚厚的灰尘,一面说道。该酒店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丹桂大酒店作为一家老国有控股企业,经营困难。原计划是在完成改制后,进行企业重建改建时彻底解决燃煤锅炉问题。今年初接到环保部门的通知后,酒店积极配合整改,制定了管道燃气锅炉方案。在燃气尚未接通前,暂时安装了新型环保醇基能源热水系统以替代燃煤锅炉。
“在《大气法》修订实施之前,对这样的行为我们只能进行罚款,不能从根本上遏制违法行为。但从今年1月1日新法实施后,第107条明确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环保部门可以依法没收设施,组织拆除,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边说边将封条贴在了炉门上。待相关程序完善后,他们将对没收的锅炉依法组织拆除。
根据《桂林市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计划》,桂林市今年将投资10亿元以上,开展“砖、煤、石、油、车、渣、土、电”8大工程近1000个项目的治理,使大气污染防治向深度、广度、精度方面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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