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宴取消,酒店要扣30%违约金工商部门:合同未约定的违约金不支持
本报讯(通讯员胡思进雷德生记者张苑)合同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签订之后最重要的是履行。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在签订合同时没约定的情况。因此,在履行或中止合同时,双方往往会发生这样或者那样的纠纷。近日,临桂县工商局就调解了一起因双方未约定违约金而引发的消费纠纷。
今年9月中旬,市民唐先生在临桂县一酒楼为儿子预定了20席婚宴,每席680元,共13600元,签订合同时预付了5000元的定金,双方约定11月10日晚举办婚宴。不料10月30日,唐先生的儿子因车祸左腿及左胳膊骨折住院,以致婚礼推迟。11月9日,唐先生到酒楼取消婚宴,并要求退还预付款。酒楼虽然同意取消,但提出由于是唐先生违约,应支付30%的违约金。对此结果,唐先生不接受,双方协商不下,唐先生到工商局投诉,要求给予公正处理。
工商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双方当事人对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主要争议集中在“消费者支付30%的违约金”上。这个违约金到底该不该付?双方各执一词。
调解中,工商执法人员认为,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违约金方面的约定,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见,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方支付给对方一定金额的货币。违约金的适用以约定为前提,即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同为前提,酒楼与唐先生的合同中没有对违约金作出相关约定,唐先生违约,酒楼主张要付违约金,难以获得支持。
最终经过工商执法人员调解,酒楼同意退还唐先生的全部预付款,出于酒楼对其预订婚宴付出的代价,唐先生同意付给酒楼100元的报酬。
针对这一典型案例,工商执法人员指出,根据《合同法》,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相应的利息作为补偿,利息的计算标准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违约金,且是店家预收了货款,消费者要求退款。所以,就不存在主张利息作为补偿了。为此,工商执法人员提醒消费者及餐饮经营者,在预订婚宴的合同中,不仅要尽可能对菜式、数量、价格进行约定,还要对违约责任等作出详细约定,以便出现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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