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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套取41万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灵川县民族局原正副局长获刑

桂林晚报 2016-06-29 08:36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朱林萍)违规套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灵川县民族事务管理局原正副局长被判刑。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就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2012年至2014年初,被告人邓某某在担任灵川县民族事务管理局局长、阳某某在担任该局副局长兼出纳期间,违反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以故意编造发展项目、虚开发票报账等方式,违规套取民族发展专用资金41.006万元置于灵川民族局财务账之外管理使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阳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在担任灵川县民族事务管理局局长、副局长期间,违规套取少数民族发展资金41.006万元使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事后,邓某某、阳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到案后退赔了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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