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检查还与辅警发生冲突 一男子获刑一年

桂林晚报 2019-07-24 09:53 大字

本报讯(记者秦丽云通讯员雷娜吴云娟)面对检查,货车驾驶员陈某不仅不配合,还趁机逃跑,并与执勤辅警发生肢体冲突,导致货车与另一辆轿车相撞。近日,秀峰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

陈某是灌阳县人,个体户,租住在叠彩区站前路。2019年1月1日下午,陈某驾驶一辆厢式货车行驶至翠竹路啤酒厂红绿灯十字路口,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路大队民警小易和辅警小尹拦停检查,要求其出示车辆通行证及驾驶证、行驶证。

陈某当时并没携带车辆通行证等证件,于是假装在驾驶室寻找证件。随后,小尹打开陈某的驾驶室车门,继续要求其出示证件。这时,十字路口的绿灯亮了,陈某启动汽车加油门左转往红岭路方向逃跑,小尹只能抓住车门内侧握把,挂在车门处。陈某却不顾危险,继续加油往前冲,同时试图将小尹从车门处推下。

当货车沿红岭路由南往北行驶数十米后,车辆失控冲过红岭路中间隔离带,撞上对面一辆白色大众牌小轿车终于停了下来。陈某推打试图将其制服的小尹,并趁乱逃离现场。

2019年1月3日15时许,经桂林市交通警察支队机场路大队电话通知,陈某自行到机场路大队接受调查,同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带走调查。陈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小尹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赔偿小轿车车主经济损失人民币13600元,并取得其谅解。

审判过程中,陈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为自己构成危险驾驶罪,但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秀峰法院审理认为:危险驾驶罪多适用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及追逐竞速的犯罪行为,而本案中,陈某在明知辅警小尹没有处于安全境地时仍然启动汽车并加速行驶,且在此过程中与小尹发生肢体推打争执;此外,陈某明知该行为会导致车辆失控,且应当能预见该行为会对被害人、路上行人及行驶中的车内人员造成身体伤害甚至丧失生命的危险,仍然没有停止其行为,并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立法本意,故对陈某的该辩解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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