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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司法鉴定步入正轨 ——我区规范司法鉴定管理观察

广西日报 2016-12-23 00:00 大字

本报记者 许丹婷

核心提示:

司法鉴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官司的输赢,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机制,规范司法鉴定行为,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

近年来,我区不断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司法鉴定协会,形成行政和行业管理“双结合”模式,司法鉴定工作得到较好地推进。截至目前,全区现有司法鉴定机构家,司法鉴定人人,近5年来,司法鉴定总业务量达.万件,其中法医、物证、声像三大类占总量.6%。

特别值得一说的是,今年9月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部《条例》于年月1日起施行,成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之后,全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地方性法规。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运用司法鉴定的能力不断提高,司法鉴定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我区司法鉴定行业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

1 拓展执业范围 满足社会需求

传统的司法鉴定行业重点培育涉及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这三大类鉴定业务。我区为了满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多元化鉴定需要,还开展了部分三大类以外的鉴定项目的管理,其中涉及司法会计、司法评估、建筑工程、价格评估、林业、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及假肢、矫形器费用评估等类别。近年来,我区三大类外司法鉴定机构的案件量年增长率均达%以上,据统计,去年的案件量近件。

贵港故意杀人案发生后的司法鉴定就是我区开展三大类以外鉴定项目的一个典型例子。当贵港市平南县发生一起午托故意杀人案后,司法鉴定人迅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为案件的及时处置和事态的有利发展赢得了先机,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

据介绍,近5年来,我区司法鉴定涉及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案件量逐年上升,公检法部门委托鉴定案件均占年鉴定案件的%以上,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有力依据,有力保障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司法鉴定人往往通过发挥其专业技术优势,协助处置一批重大敏感事件提供权威的证据依据。

为提高司法鉴定服务水平,我区司法鉴定机构还依附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等较优质的司法鉴定资源,充分发挥高端人才在鉴定行业的技术引领作用;同时,还依靠一大批曾在政法单位专业技术部门退休老党员、老干部、老技术员,他们集良好经验技术、政治素质于一身,在依法开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鉴定权威中树立司法鉴定人良好榜样。

2 出台地方条例 提升服务支撑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出台,是我区司法鉴定事业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这部《条例》在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同时,也明确侦查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实行备案登记管理,这既体现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精神,又兼顾特殊需要。

《条例》规定适用业务范围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及诉讼需要的其他类鉴定,解决了实际工作中除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外的其他鉴定事项登记管理制度不明确造成管理上真空的问题。

不仅如此,随着这部《条例》的实施,我区将建立起司法鉴定管理、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行业重大专项和民族地区司法鉴定机构专项经费保障机制,有力推动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

让司法鉴定不能“各行其是”,《条例》还对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和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条件、申请程序、批准要求等进行统一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批准取得许可证、执业证后才能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此举一改过去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和司法鉴定人准入缺乏明确、细化的标准之弊端,为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奠定坚实基础。

此外,《条例》规范了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和实施程序;确立了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的地位和权威性等等。

3 结合实际探索 创新司法鉴定实践

我区先后出台《司法鉴定援助暂行办法》《关于做好涉保理赔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司法鉴定人助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这对全国其他省区也具有借鉴意义;出台的《广西司法鉴定协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业务指引》,对标准不明、理解不一的法医临床鉴定标准统一理解适用,提高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规范性。

近年来,我区结合司法鉴定实践情况,大力推进管理制度创新的同时,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如构建专家咨询质询模式,由行业协会组织各专业委的专家参与重大疑难和投诉案件的讨论,有效解决司法鉴定复杂的专业性问题,突破行业发展难题,确保鉴定结论科学准确;与其他省区共享资源,开展司法鉴定岗前、转岗、继续教育等方面培训,由区内一些司法鉴定机构承办全区性专题活动,改变了协会自身大包大揽的教育格局,推进不同鉴定类别自发性交流进步。

随着东盟经济贸易活动的影响力日益扩大,我区司法鉴定机构探索提供涉外司法鉴定服务,今年以来共办理了件。这些实践经验,促进了我区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业务上逐步向国际化对接,为司法鉴定行业开辟新领域业务积累一定的经验。

■新闻链接

● 什么是司法鉴定?

根据《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的其他类鉴定。

● 司法鉴定委托有哪些主要规定?

司法鉴定委托主要规定有:

(一)应当委托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二)当事人要求司法鉴定的,应当向办案机关申请同意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三)司法鉴定委托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四)委托人应当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司法鉴定材料,并对司法鉴定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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