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病时致人死亡领刑
平南讯 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经审理查明,去年,被告人陈某将无名女带回平南县平山镇旧屋里暂住,偶尔共同生活并照顾她的日常起居。2015年6月26日夜,陈某因迁怒于无名女不做家务,遂用手电筒、棍棒、砖头等殴打无名女致死亡,后将尸体掩埋。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辨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陈丽玲 许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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