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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走患病男婴高价转卖给他人

西江都市报 2016-02-06 00:00 大字

本报讯 一对夫妇本想将患病的孩子送给他人抚养,两名被告人韦某宏、黄某风见有利可图,伙同他人以收养的名义,将男婴从其亲生父母处拐骗走,再以高价转卖给他人。此过程中,吴某兰及年过七旬的老汉覃某尧积极联系收买人并参与分赃。最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四人齐齐落入法网。

谎称找人收养实则拐卖

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5日,宋某金、李某静夫妇在平南县妇幼保健院生育了一名患有白化病的男婴,因家庭经济问题,两人决定将患病男婴送给他人抚养。同年10月23日,李某静的母亲张某英经张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韦某宏、黄某风和“老吴”(绰号,另案处理)。韦某宏、黄某风和“老吴”以收养为名,将男婴拐带到藤县太平镇。随后,韦某宏联系了负责介绍男婴给他人收养的覃某尧和吴某兰。

次日16时许,吴某兰与欲收养男婴的何某远夫妇从广东来到太平镇某旅馆。何某远夫妇在支付了70000元收养费、5000元介绍费后将男婴带走,四名被告人及“老吴”将这笔款项瓜分。事后,何某远夫妇发现男婴患有严重疾病,便将男婴退还给韦某宏等人。2015年11月19日,吴某兰经与韦某宏商量,欲将男婴再次转卖给他人,期间被公安民警查获。吴某兰到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将韦某宏、覃某尧抓获归案。

四被告均犯拐卖儿童罪

法院指出,被告人韦某宏、黄某风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以收养为名,将男婴从其亲生父母处拐骗走,并以高价转卖给他人,证据间能互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覃某尧、吴某兰明知被告人韦某宏、黄某风等人以高价转卖儿童,仍积极联系收买人,并参与分赃,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

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人及其同伙主观上均有拐卖儿童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共同参与了拐卖儿童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韦某宏、黄某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某尧、吴某兰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主要是负责联系收买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吴某兰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认定为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某尧犯罪时已年满七十周岁,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藤县法院于近日以犯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韦某宏、黄某风有期徒刑五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覃某尧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兰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法院对四名被告人违法所得的75000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温云兰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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