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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保障语境下我国刑事被告人速审权制度的构建

贵港日报 2017-05-25 10:15 大字
何鹏

引言

在英美法系中,迅速审判权属于刑事被告人享有一项基本权利。该权利系是指在一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应当享有迅速而公开审判的权利。在刑事司法领域逐渐重视人权保障的今天,有必要反思我国相关刑事诉讼立法关于刑事被告人速审权保护的不足以及相关制度的缺失,研究确立并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该权利实现所需要的程序保障制度,为刑事被告人提供多层次的权利救济机制,也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完善提供点滴参考。

一、借镜:刑事诉讼被告人速审权制度相关立法的域外经验

在较为先进的法治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以及欧洲人权法院,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迅速审判权制度。通过对这些域外立法经验进行比较考察、借鉴分析,可以拿来作为研究我国构建刑事被告人速审权制度的研究基础。

(一)概观:域外刑事速审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1.美国。美国的刑事被告人迅速审判权制度是相对最系统最完善的,主要是通过宪法和其他制定法来完成对速审权的保护。在美国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联邦迅速审判法、各州宪法与制定法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2.德国。迅速合理审判是德国刑事诉讼的普遍要求,在德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单行法中均有相关规定。如德国基本法第二十二条要求尽可能快速的实施刑事程序;《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可以对审判程序中违法的法院人员之安排提起异议。

3.日本。迅速审判权是日本宪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宪法权利,也是其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日本法通过制定专门的单行立法与已有的刑事诉讼法结合来保护刑事被告人的速审权,因为原有的刑事诉讼法缺少明确的相关条款,故通过制定单行的速审权立法来弥补其不足。

4.其他。《欧洲人权公约》系欧洲各国签约并遵守的国际公约,规定了刑事被告人享有迅速审判权的相关条款规定,故欧洲各缔约国通过直接适用或转化为国内立法来保护刑事被告人的该项权利。

(二)分析:不同诉讼模式和制度下比较法考察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的政治体制、诉讼模式以及历史文化的不同,刑事速审权制度在程序启动、适用范围和救济途径等方面必然存在差异,但通过比较观察和分析,域外的立法均针对刑事被告人的速审权被侵害而特别设立,并赋予刑事被告人法院对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出异议并要求采取相关救济措施的权利。具体呈现出如下共性:

1.权利主体范围基本相同:均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该权利的义务主体均为公权力机关,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2.设立该权利的初衷相同:均是基于限制公权力的精神。如美国《联邦迅速审判法案》中规定,限定联邦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时间;德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可以对审判程序中违法的法院人员之安排提起异议;台湾《刑事妥速审判法》中明确规定了法院速审义务。可以发现,上述国家和地区均以立法的形式对审判机关权利加以限制。

3.所保护的利益基本相同,概括起来大概有以下三点: (1) 防止强迫性的审前羁押及审前不当监禁; (2)使刑事被告人因受到审判产生的焦虑和担心降到最低; (3) 限制被告方力量被削弱的可能,避免侵害被追诉人之防御权。

二、内省:刑事被告人速审权制度的自我审视

以国外立法反观我囯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刑事被告人速审权制度尚是立法空白。

(一)制度层面:立法缺失反照下的本土资源探寻

1.立法为何缺失?长期以来,在传统诉讼理念的深刻影响下,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往往偏向于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一贯忽视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在此种司法理念下,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在人权保障方面的有效保障等立法难免存在忽视,最典型的便是“重实体、轻程序”。

2.有无制度基因?从1997年刑法修订废除了类推制度,直至2012年我国大规模修改《刑事诉讼法》,可以看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对人权保障问题逐渐重视。在这些改革中虽然并没有增加关于速审权的规定,但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中却体现出迅速审判的精神及理念。除此之外,我国法院曾在司法实践中试点而后立法的民事速裁机制、普通程序简易审机制、刑事期限制度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以及各地法院正在探索轻微刑事案件简易处理程序,都可以为刑事被告速审权制度的构建提供某些思路。

(二)司法层面:权利保护需求紧迫性和不可回避性

近年来,我国超期羁押问题逐渐曝光在媒体舆论之下,引起了社会各界包括各级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的极大关注。如“佘祥林杀人案”,该案充分体现了我国审判实践对被告人速审权及其人权保障的严重漠视。超期羁押、延迟审判的现象已经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在此情境下,需要一个新的程序、新的制度来关注和调整这种问题和现象,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护需求对现行法律制度形成了一种紧迫性和不可回避性。

三、 建构:我国刑事被告人速审权制度的基本设想

(一)宏观定向:权利和原则的确立

在当今世界人权保障呼声日益高涨的背景下,从现实的社会需要出发,我国应当顺应这种趋势,从宪法层面对刑事被告人享有速审权进行确认和保护,并通过立法或者修订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被告人迅速审判权作为一种刑事诉讼原则。

(二)微观探寻:具体制度的设计

为使迅速审判权得以有效运行,真正发挥其应有价值,必须合理设置相关诉讼程序和框架予以支撑。

(1)行使速审权行使的起点

对于刑事被告人行使速审权的起点,笔者认为不论被告人是否处于被羁押状态还是处于保释状态,应当以公诉机关正式向法院提交公诉书为起点,因为此时实际上已经对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工作、生活等造成不良影响,应当给予迅速审判的权利保障。

(2)权利的启动和放弃

刑事被告人的速审权在刑事诉讼中遭受侵犯,原则上应当由被告人提出申请,要求加速案件审理并获得相关救济。笔者认为,若司法机关发现后审查认为成立的,亦应当及时主动启动救济程序,向刑事被告人告知其权利受到侵害,由其选择是否选择是否放弃这项权利,因为不是每个案件都需要快速的审判,在被告人认为诉讼拖延对其辩护人调查取证有利的情况下,其对诉讼拖延并无异议。故应当赋予刑事被告人可以放弃的权利。

(3)侵犯速审权的审查标准

在认定被告人速审权是否遭到侵犯的标准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是先计算审判拖延的时间,然后对该拖延期间是否具有合理性进行审查;英美法系国家则是采取综合衡量规则,笔者认为,我国认定侵犯速审权可以融合两大法系的审查标准,即原则上必须从诉讼期间予以考量,判断法院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对于一些特殊案件,比如案情复杂、社会敏感性强这类型的案件,应综合权衡各项因素,由法院适用综合衡量规则来认定被告人的速审权是否遭到侵犯。

(4)侵犯速审权的救济机制

在我国可以通过程序加速申请的方式赋予被告人速审权遭受侵犯进行救济的途径。程序加速申请,是指被告人可以向司法机关请求审判加速,并由司法机关作出相应措施决定的一种救济方式。具体构想是被告人认为法院在审理程序中存在拖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上级法院为审理法院采取特别步骤设定期限,加速审理。在加速已不能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采取减刑、经济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

(5)引进处罚令程序。 刑事处罚令程序是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中刑事简易程序的一种,法院可以不通过审理而直接科处刑法法律效果,主要适用对象为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实现刑事案件的有效分流,提高轻微刑事案件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可以借鉴德国、日本的相关操作规定,在刑事简易程序中引进该程序。目前,我国有不少检察机关已经进行了一些试点,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作者何鹏,中国法学会会员,现任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此文获2016年“法治贵港”征文活动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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