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法院宣判首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贵港日报 2018-12-23 10:00 大字

桂平讯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首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廖某、刘某、马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马某违法所得赃款1500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邓某、廖某、刘某是广西玉林容县某外卖网站的股东,其经营的某外卖网站于2017年5月1日被网络攻击,3人认为是竞争对手某公司(公司注册地为广西桂平)雇人攻击。同年5月2日,3人决定雇网络黑客对某公司服务器进行网络攻击,以示报复。当天,邓某通过网络找到黑客马某,并以15000元雇佣马某攻击某公司网络服务器。

马某收款后,购买了由李某(另案处理)编写的网络攻击程序攻击某公司的服务器,致使某公司网站的用户长时间无法正常浏览和交易。某公司发现被攻击后,升级了网络服务器安防系统。马某又联系李某,让后者直接参与网络攻击某公司服务器,马某又另外购买程序,继续攻击某公司的服务器,致使某公司网站的用户长时间无法正常浏览和交易。

案发后,邓某、廖某、刘某、马某赔偿了10万元给某公司。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廖某、刘某、马某等4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院根据4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任健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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