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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文明驾车酿事故 未碰对方亦担责

贵港日报 2016-09-11 00:00 大字

桂平市货车司机黄某因不文明驾驶,让电动车司机受惊失控,酿成一死一伤的惨剧。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依法判决货车司机黄某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5年4月21日,杨某驾电动车搭载杨某远由桂平往贵港方向行驶,黄某驾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同向行驶。途中,在杨某避让前车时,黄某同时超车至电动车左侧。驾电动车的杨某因受黄某所驾车辆影响,失控倒地,导致杨某远受伤,杨某经本人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司法鉴定中心无法确定被告黄某驾驶的货车与死者杨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过接触。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死者杨某驾驶电动车未遵守靠车行道右侧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存在较大过错;而被告黄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存在一定过错。

2015年11月,杨某的家属将货车司机黄某、货车所属的物流公司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561766.5元。

法院审理认为,司法鉴定无法确定两车发生过接触,但杨某驾驶的电动车失控倒地是因被告黄某违反规定超车的影响造成的,故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责任划分适当,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认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合计137099元,由死者杨某和被告黄某按7:3的比例划分。由于被告黄某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100万元并不计免赔),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黄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物流公司作为涉事货车的挂靠公司,应对被告黄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8129.7元给原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廖锐琼 刘芙桢 许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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