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男子被“占道”垃圾桶夺命 桂平市法院判环卫部门赔10万多元
[摘要]桂平市法院判环卫部门赔10万多元
新华社南宁10月9日专电(记者邹婷玉)记者从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广西一名男子深夜醉酒驾车,与一只“占道”垃圾桶相撞当场死亡,法院近日审理判定环卫部门负一定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多元。
据桂平市人民法院介绍,2012年7月14日晚上11点左右,家住桂平市区的黄某某驾驶一辆轻便两轮摩托车由糖厂往运管所方向行驶,到糖厂路中段时,黄某某驾车与占道停放在马路上的底面边长约2米、高约1.14米的铁制垃圾方桶发生碰撞,黄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证实事故发生路段宽7米,碰撞后垃圾方桶仍占道1.9米,与碰撞前相比已位移了0.4米。
黄某某的家属认为,垃圾方桶占道停放在道路上,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给交通安全留下极大隐患,特别是在晚上,在视距不清楚的情况下才发生了黄某某开车碰撞死亡的严重事故。因此,黄某某的妻子及其父母一纸诉状,将桂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告上了桂平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6851.6元(包括精神抚慰金1万元)。
经法院审明,事故发生时被告存放的垃圾方桶确实存在占道事实;同时,死者驾驶的车辆无牌且不符合行驶标准,并且死者生前喝了酒,属于醉驾。法院还查明,黄某某死亡时,其妻子已经怀有身孕。
对于原告的诉求,被告方认为,在黄某某死亡后,他们已经赔偿给了家属2万元,不同意再赔偿,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在道路上存放垃圾方桶,从而造成黄某某开车碰撞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个原因。受害人醉酒驾驶无牌车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本次事故的事实及情节,被告应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20%的责任为宜。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09788元。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的经济损失为101957.6元,被告已支付的2万元,在结算时予以抵减,同时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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