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误操作转错帐 不当得利要返还
因为操作失误,四川省资中县球溪镇杨某误将13893元转入他人账户。2月14日,经桂平市人民法院麻垌法庭法官的耐心调解,杨某终于拿回了这笔钱款。
2011年11月27日,杨某在与第三人的网上经济往来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错将13893元转到广西桂平市黎某的账户上。杨某多次向黎某追索,但均遭到黎某拒绝。2012年1月16日,杨某把黎某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从法、理入手作黎某的思想工作,释明相关法律,告知其行为属于不当得利,若不主动归还将受到处罚。最后,黎某终于自愿返还13893元本金与相关利息给杨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吴朝军 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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