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长挪用集体资金33万 一审被判两年半
鲜活的案例,给村社干部们上了一堂深刻的法制教育课
□尹海波 本报记者 刘佳
“今天,我旁听了史文远挪用资金案的庭审,对我的触动很大。我们都是一个地方的基层党员干部,史文远目无法纪,私自挪用集体资金几十万元,对国家和集体造成了严重损失,害了自己也害了家庭。我今后要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管好自己,管好我们村的党员干部,为老百姓做实事。”7月9日,青川县竹园镇黄沙村村支部书记吴云林听了该镇史文远涉嫌挪用资金案的庭审后,感慨地说。
史文远,男,现年52岁,青川县竹园镇清江村人,曾任清江村二社社长。在任职期间,他利用管理集体资金的职务之便,于2009年至2013年11月将集体资金33万元借给他人使用,同时将集体资金2550.4元用于自己家庭开支,共计挪用集体资金332550.4元。案发后,史文远于2014年5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7月9日上午,青川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该县纪委监察局组织了该县竹园镇、乔庄镇60余名村干部和村廉勤委成员到庭旁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文远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审判长当庭进行了宣判。
庭审持续了2个小时,60余名村社干部“零距离”现场旁听观看了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过程。
鲜活的案例,给村社干部们上了一堂直观而又深刻的法制教育课,让他们亲身感受到了法庭特有的庄严,亲眼目睹昔日“熟人”成为被告人后的痛苦忏悔,在为被告人扼腕叹息的同时,自己也得到更深刻的警醒。
据了解,为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青川县从今年7月至2016年6月集中开展十个方面的专项整治,即专项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生冷硬推、吃拿卡要、与民争利、欺压百姓问题;专项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六个带头和县委八条要求精神的问题;专项整治征地拆迁、土地林地流转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专项整治农村“三资”管理中的违纪违法等问题;专项整治强农惠农政策执行、资金管理使用和涉农项目建设方面的违纪违法问题;专项整治执法、监管、公共服务等窗口行业领域的违纪违法问题;专项整治教育领域的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医疗卫生行业的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小官巨腐等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专项整治财务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苍蝇虽小,危害不小;蝇贪成群,其害如虎。通过这样‘零距离\’的现场警示教育,青川县进一步增强了基层干部法治观念,促进其廉洁守法。并通过发生在群众身边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以案说纪,严肃查处那些与民争利、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这样,才能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我们反腐败斗争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信任。”该县纪委书记孔金山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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