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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牙还牙 伤人伤己

贵港日报 2020-07-16 10:47 大字

谭范模李炜

2007年5月25日晚,张某在某KTV因琐事与贺某发生争执,并打了几下贺某。次日晚上,贺某和张某又在KTV门口发生争执和互相推打,经劝架后双方离开。事后,张某心有不服将被打的事告诉郭某,并纠集人员和携带凶具找贺某算账,并约定若是双方谈不拢,就持刀具、铁棍打对方。同日14时许,张某等多人事先准备好刀具、铁棍追打贺某一方的人,致贺某头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张某等多人逃离现场。2017年6月20日,张某被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纠集他人持械报复,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主犯、坦白以及没有赔偿损失的情节,判处被告人张某无期徒刑。

律师解读: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在本案中,张某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其与郭某等人达成合意共同对贺某进行伤害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其中张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客体要件上,张某侵害的客体是贺某的身体权;在客观要件上,张某有损害贺某身体的客观行为,并且这种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不为法律允许的,这种不法行为对贺某的人身造成了损害,造成贺某死亡的结果,因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在主观要件上,张某明知自己纠集人员持刀具、铁棍进行殴打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对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故意;因此,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在量刑情节上,张某畏罪潜逃了10年,其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警示:很多案件的案发原因,往往只是生活中的一些琐事,若冷静下来,有所克制和忍让,根本不会形成让人痛心的后果。可是,由于当事人的不理智或逞强斗狠的性格,尤其是法律意识的淡薄,一个个不该发生的案件就这么发生了。“以牙还牙”,必将伤人伤己,我们需要“以法为器”,保护自我,遇事勿冲动,处事需依法。

(作者系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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