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推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新举措 最高可对住院医疗费100%救助
本报南宁讯(记者/罗琦)10月17日,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了解到,该局与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于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通过围绕不同困难群众的需求差异,将保障范围、救助标准等进行调整完善。据了解,该《通知》将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通知》严格界定四类医疗救助对象:一类人员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人员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三类人员为城乡困难低收入家庭成员;四类人员为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脱贫攻坚期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按对应类别给予医疗救助,如同时对应多个类别的,则按可享受的最高类别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通知》明确,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对象按相关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获取救助。其中,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同时,根据我区现行的诊疗病种实际,《通知》要求,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各种恶性肿瘤等疾病及各类心脏和颅内手术治疗等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经常规住院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当年累计仍超过2万元的,超过2万元以上合规医疗费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每个类别救助对象在常规住院医疗救助的基础上,支付限额分别再增加2万元、2万元、1万元、1万元,其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6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
在常规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方面,《通知》明确,对患有全区统一规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以及对患有前述所列重特大疾病病种等纳入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范围的患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给予门诊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对象年度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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