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 放行走私车辆 广西交警高支七大队原大队长韦剑等六人获刑
南国早报钦州讯(记者钟小启)经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广西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七大队原大队长韦剑(副处级)等6人受贿一案,近日,由钦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韦剑等人犯受贿罪被判处12年至3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据悉,涉案人员放行非法走私牛肉、鸡脚、牛百叶等冻货的走私分子车辆,帮助走私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并收受好处费。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至2015年期间,广西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七大队原大队长韦剑(副处级)、原副大队长李太阳(正科级)、原副大队长黄禄(正科级)、原副大队长卢毅(正科级)、内勤中队原中队长黄小甫(正科级)、秩序一中队原中队长孟祥林(正科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通过高支七大队管辖高速公路路段的走私车辆,不依法查扣移交职能部门处理,而是通过社会中介人员与走私犯罪分子进行权钱交易,帮助走私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其中,被告人韦剑、黄禄、卢毅、黄小甫共同收受好处费1535.3395万元,被告人李太阳收受好处费1637.205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孟祥林收受好处费共35.08万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孟祥林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构成介绍贿赂罪。
该案经过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韦剑等人上诉。日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被告人李太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
被告人黄禄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
被告人卢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被告人黄小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
被告人孟祥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总和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被告人韦剑已退出违法所得63.3万元,被告人李太阳已退出的违法所得6万元,被告人黄禄已退出的违法所得144.5万元,被告人卢毅已退出的违法所得83.9万元,被告人黄小甫已退出的违法所得3万元,被告人孟祥林已退出的违法所得18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将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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