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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离婚分割有专门规定

南国早报 2018-12-26 16:19 大字

李先生问:朋友王某1978年11月出生,1996年12月入伍,2013年8月结婚,2016年12月转业,安置方式为自主择业,自主择业费20万元。现在如果离婚,自主择业费2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如何进行分配?

徐长根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有专门的规定: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具体到王某情况,王某妻子可以分得自主择业费为:20万元÷(70-18)年×结婚5年÷2=9615元。

12月26日(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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