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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税务郭税官给您解答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

南国早报 2018-07-23 17:56 大字

南国早报记者雷倩倩通讯员庞欢

在增值税的征缴过程中,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申报并足额纳税。若不按时纳税,一旦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属实,将被定性为延期缴纳税款行为。要按时缴纳增值税,必须准确判断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仍有部分增值税纳税人对此摸不着头脑。7月22日,广西税务郭税官为纳税人梳理了十种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方法。

广西税务郭税官表示,无论是何种情况,都要把握“孰先原则”,即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在销售结算方式不同的情形下,具体处理方式又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十类处理方式:

其一,直接收款方式。收到款项当天,纳税义务发生;没有收到款项,但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当天,纳税义务发生。

其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时,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纳税义务发生。

其三,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情况下,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纳税义务发生;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当天,货物发出纳税义务发生。

其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货物发出当天,纳税义务发生。值得注意的是,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其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的,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当天,纳税义务发生;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当天,纳税义务发生。

其六,销售应税劳务或服务的,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当天,纳税义务发生;提供劳务,同时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当天,纳税义务发生。

其七,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货物移送当天,纳税义务发生。

其八,视同销售服务行为的,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当天,纳税义务发生;未签订合同或签订但是合同未确认付款日期的,服务完成当天,纳税义务发生;先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发生。

其九,从事金融商品转让时,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

最后,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情形,若已转让,收取款项,纳税义务发生;若已转让,未收取款项,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若未收款,也无合同或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完成,纳税义务发生。另,在视同销售的情形下,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纳税义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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