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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规划变更,开发商有无告知义务?

南国城报 2018-01-25 13:16 大字

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律师阮子文

律师说法

读者张女士:我看中经开区某楼盘,并在去年初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可今年初,我去楼盘看房时发现,我购买的新房前面一栋楼设计变更,楼层增加了五层。于是我同其他业主一起找开发商讨说法,可开发商说所有变更都是主管部门批准的,他们无需承担责任。请问,房屋规划变更,开发商无需告知买受人吗?

律师解答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业主维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网上或信函等方式向规划局提出异议。业主需要出示购房合同、售楼销售广告或宣传资料等,证实开发商在售楼时曾经做出承诺,如今变更会对业主的权益产生影响。第二种方式则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开发商撤销向规划部门提出的申请。因为开发商的行为已明显违反购房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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