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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起最低工资标准上涨 病假工资、停产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均上调

柳州日报 2018-01-25 09:34 大字

日报消息(记者练冰、通讯员胡晓刚)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广西的最低工资进行了调整,柳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上涨,病假工资、停产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也得到了上调。

从2月1日开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调整后柳州市市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各县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2.5元/小时。

最低工资调整,劳动者病假工资也相应调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同时,因为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广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挂钩。2018年1月1日执行的《关于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0号)规定,失业保险金最低档由原来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70%提高到80%。

2018年1月1日以前,按原来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1400元/月×70%=980元/月。

2018年2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1680元/月×80%=1344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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