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办不下来,购房定金能退吗?
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律师阮子文
律师说法
读者邓先生:2017年2月,我在某楼盘买了一套房,并签了一份房产《认购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3日内需向甲方交纳定金2万元,乙方无违约行为,该定金冲销购房款,协议签订后,乙方中途要求退房的,乙方需支付违约金1万元。”后因银行不批准我的购房贷款申请,房产公司同意解约。请问我能否要求对方退还2万元定金?我是否需要支付1万元违约金?
律师解答
本案中,如果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则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其内容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协议,签约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和履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造成不能办理贷款的原因在邓先生,与房产公司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此邓先生要求退还定金的请求,房产公司有权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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