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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充电起火 房东被拘留10日 事发园湖葛岭巷一出租屋,烧毁9辆电动车

南宁晚报 2017-03-17 06:1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周志英)昨日,园湖路葛岭巷一出租屋房东谢某某因过失引发火灾,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0天。5天前,谢某某的自建房内,一名租客的电动车在充电时引发火灾,烧毁了9辆电动车。后经消防部门勘查,发现该出租屋未按规定安装消防设施,作为直接负责人的谢某某,成为今年南宁市首例因对电动车管理不慎引发火灾而被行政拘留的人。

3月11日凌晨5时许,南宁市园湖路葛岭巷163号民房一楼楼道处发生一起由电器电路失火引起的火灾事故。接到报警后,青秀公安分局建政派出所民警立即联系青秀公安消防大队赶赴现场处置。火灾扑救后,消防大队随即对火灾事故原因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经查,起火原因为租户在一楼过道处停放电动车并进行充电,不慎引起火灾,由于该出租屋未安装简易喷淋装置和点式报警,未配备灭火器材,电动车集中充电点与疏散通道未设置物理分隔,充电房过多杂物堆积,导致电动车着火后,火势迅速蔓延,烧毁了9辆电动车及部分杂物,总价值达一万多元,过火面积约6平方米,所幸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此次事件,充分暴露了房东谢某某心存侥幸,认为只要自己小心一点是不会发生火灾的心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房东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建政派出所对直接责任人房东谢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谢某某也成为2017年南宁市首例因对电动车管理不慎引发火灾而被行政拘留的人。

另外,因该出租屋内启用的是电动车智能充电装置,租客是按规定投币给电动车充电,而且根据消防部门勘查显示,起火原因并非电动车本身,因此起火电动车的车主免于处罚。

■新闻延伸

去年以来,南宁市城中村发生多起因电动车充电不慎引发火灾的案例,其中部分出租屋因未安装简易喷淋装置和点式报警,导致后果严重,甚至造成人员伤亡,作为直接负责人的房东,往往难辞其咎,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2016年10月11日10时42分,南宁市119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位于南宁市兴宁区官桥村上南屯62号出租屋着火,兴宁公安消防大队兴宁中队接到报警后,立即出动2辆水罐消防车及12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处置。火灾扑救完成后,兴宁消防大队随即对火灾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取证。经查,该起火灾起火原因为二楼租户黄某某从其租住的房间窗户私拉不符合安全用电规范的电线(俗称“花线”)到一楼公共区域对其电动车进行充电,不慎引发火灾。由于该出租屋未安装简易喷淋装置和点式报警,未配备灭火器材,电动车集中充电点未设置智能充电系统,充电线路也未设置漏电保护开关,电动车集中充电点与疏散通道未设置物理分隔,导致电动车着火后,火势迅速蔓延,烧毁一辆电动车及部分杂物,过火面积约10平方米,所幸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兴宁公安分局邕武派出所对直接责任人房东邓某某及租户黄某某提请行政拘留,房东邓某某及租户黄某某也成了广西首例因电动车充电不慎引发火灾而获刑的人员。

2.2016年8月11日凌晨,南宁市长堽路四里虎楼岭一栋自建楼突发大火,烧毁多辆电动车和两辆摩托车,造成一租户家母子3人遇难。起火楼房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手续,属于违规建设,也没有任何消防设施。火灾系电动车充电不慎引发。房主夫妇因涉嫌失火罪后被警方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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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电动车险些相撞 “路怒”车主伤人害己

本报讯(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宁洁 农佐光)南宁两电动车车主,仅为一起差点发生的交通事故,却因当事双方陷入“路怒”情绪,从而演变为一场谩骂厮打致一方受伤住院的故意伤害事件。昨日,记者从检察机关获悉,江南区检察院对该起“路怒”引发的事件中施暴的电动车主邓明(化名),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去年10月26日10时许,邓明驾驶电动车载着妻子途经江南区南建五一路口时,因王雷(化名)在路口信号灯红灯亮时仍然通行,两车差点相撞。对此,两名车主“路怒症”发作,数言不合便当街扭打起来,从而演变为一场谩骂厮打。

王雷当着邓明妻子的面掌掴了邓明,而邓明被激怒后,随即拿起电动车大锁回击,并击中了王雷头部,造成王雷右顶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以及右顶部硬膜外少量血肿、头皮挫裂伤、左眉弓裂伤等。同日,公安机关将两人带回派出所调查。后经鉴定,王雷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针对此案,检方在此提醒大家,像此案当事人的“路怒族”不在少数,有些人不但动粗,甚至还造成命案,值得每个交通参与人警惕。交通参与的各方均应当树立遵守交通法规及安全行车的理念,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也应该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理性维权,一时泄愤往往既毁了他人的幸福,也毁了自己的前程。

而在该案中,王雷违法交通规则在先,邓明本身是有理者,但是以恶制恶,拳脚相向让其变成了有罪的施暴者。以暴制暴是不可取的,所有道路交通的参与者,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杜绝危险驾驶,切忌“路怒症”,别让无理变成无脑,别让有理变成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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