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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擅自越权出租房屋 法院判令3万元租金归还业主

玉林晚报 2017-03-03 10:38 大字
物业公司将所管辖的商贸城房屋出租,还自行收取了租金后占为己有,而承租方也因没找准房屋的“主”,为此惹上了官司。近日,物业公司与承租方就签订违规合约被房屋业主告上法庭,经北流法院审理后判令其返还3万元租金给业主。

擅自越权出租房屋,物业公司收取租金成被告

2015年初,广西某物业公司与北流某商贸城签订了一份该商贸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物业公司正式对商贸城小区进行管理。2015年10月17日,物业公司与谭某元签订了一份商贸城商铺租赁合同,将商贸城的两间铺面出租给谭某元作为商业用途使用。其中约定租赁期限为4年,月租金为2000元。

商贸城业主委员会得知此事后,以该物业公司和股东吴某强及商铺老板谭某元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间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既未经原告委托或授权,也没有得到同意,擅自将原告所有的房屋出租给谭某元,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吴某强作为被告物业公司的股东,亲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共同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并要求被告谭某元腾空返还两间铺面给原告。

无权出租房屋,法院判令租金归还业主

经法院查明,被告谭某元已交清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房屋租金共计3万元给被告物业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吴某强作为被告物业公司职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代表被告物业公司的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物业公司承担。根据物权法,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及共有部分都享有所有权,被告物业公司只有物业管理义务,无权出租商贸城所有的房屋。

被告物业公司既未经原告商贸城委托或授权,也没有得到原告商贸城同意,擅自将原告所有的房屋出租给谭某元,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谭某元在案件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将商贸城某号商铺两间房屋腾空交给原告商贸城业主委员会,排除妨碍;被告广西某物业公司返还房屋租金30000元给原告商贸城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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