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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做建筑5年没领工资 上司病故后工资无处支取

百色早报 2016-12-15 00:00 大字

 

月日,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一起劳务纠纷案,申请人张炳臣拿出自己在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四公司”)工作多年来的签名文件、工作证、工作照、岗位培训考核证书等证据,要求裁决解除与该公司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相应的经济赔偿。然而,被申请方第四公司虽然认可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但却拒不承认双方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且看记者进行的调查。

申请仲裁

 

要求支付拖欠工资以及经济赔偿

今年岁的张炳臣原本是南宁世贸商城项目部副经理,隶属第四公司,并为该公司服务了年。然而,由于第四公司当初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张炳臣是第四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克成直接聘用的,如今张克成因病身亡,第四公司拒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使张炳臣从年4月以来,至今已被拖欠工资万元。

月日上午,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时,张炳臣在庭上陈述说,他从年起一直跟着上司张克成,以“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开展工作,月薪1万元,工资由张克成直接发放。

年3月,张炳臣被第四公司“负责人”张克成聘用,担任项目部副经理,月薪1万元。年月,张炳臣随张克成来到南宁,成为南宁世贸商城项目部副经理。年4月,张炳臣与张克成口头约定,工资调整为每月2.5万元,然而由于部分工程款尚未追回,至今没领取过分文工资,而是以借款的名义向张克成支取过几次生活费。

年8月,张克成因病死亡,使张炳臣被拖欠多年的工资无处支取。张炳臣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提供的证据显示,在一些工程验收等文字材料上,张炳臣签名处均盖有第四公司公章。因此张炳臣认为,虽然第四公司一直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但自己是第四公司员工,多年来从事的工作也全是第四公司的项目,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第四公司应当支付其被拖欠的万元工资,以及各类经济赔偿.万元。

公司辩解

 

与申请人的聘方是合作伙伴关系

针对张炳臣当庭提交的证据,第四公司表示对证据的真伪并无异议,但却拒不承认与张炳臣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公司认为,张炳臣所称自己当初是被张克成聘用的,并视此人为“上司”,但是张克成却并非第四公司的领导或员工。据第四公司了解,张克成隶属第四公司的合作伙伴,即另外一家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不详。正是第四公司与张克成所在公司具有合作关系,才允许张克成以及他带领的团队,在实际工作中借用第四公司名义,而第四公司从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并未参与实际项目的运作。

鉴于此,第四公司认为,虽然张炳臣持有第四公司的工作证以及使用公司名义签署的文件等材料证据,但实际上却并非第四公司员工。

然而张炳臣却称,张克成曾在中建二局担任领导职务,早在退休以前就在从事第四公司的工程项目运作,张炳臣办理第四公司的工作证以及张炳臣在一些文字材料上的签名,都加盖有第四公司公章,现在第四公司否认与张炳臣甚至张克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事实,是站不住脚的。

在昨日的庭审中,由于第四公司拒绝调解,南宁市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将于7个工作日内下达裁决书。

律师提醒:

 

劳动者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家巧认为,从现有证据来说,要证明张炳臣与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难度比较大。张炳臣持有第四公司的工作证以及使用公司名义签署的文件等材料可以是其他原因,比如作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从事前述行为也可以持有,即这些证据不具有证明两者之间必然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性。而张炳臣关于从年4月至今没有领取过工资的陈述有悖于常理,一个劳动者将近5年没有领取工资,正常情况下应该尽早行使自己的权利。

综上所述,张炳臣如要达到他与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目的,即使没有劳动合同,也需要提交公司给他发放工资、劳保福利等方面的证据。

在此建议广大劳动者,在目前用工单位比较强势、劳动者总体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如果用工单位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应尽可能保留领取工资、劳保福利等方面的证据,做到事实充分。

(据《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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